2017/05/14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13日在司法院召開第三場加開會議,本次會議議題包括「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偵辦過程的權利平衡檢討」等三項提案,經長達約6小時會議討論後,完成兩項提案之討論並做成決議。
有關「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案之決議分成短、中、長期。在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的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而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的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文化及生活。此外,未來原住民族專庭法官之選任,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鼓勵法官取得證照,且以取得證照之法官優先擇用為原住民專庭法官。另外也鼓勵各大學法律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瞭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等。
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司法院應研議規劃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得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而在研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應將原住民案件之文化因素納入立法考量。
長期部分,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工作,利用電視、廣播,以及電子媒體方式宣傳原住民族人權利,藉此提高族人使用此機制之意願,並且警政單位應確實告知族人權利,提醒當事人得以電話進行其案件法律諮詢。
另「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之提案,總共通過五項決議,分別是:
- 司法程序中應特別保護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為能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 訴訟資訊「適時掌握」。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及案件訴訟過程,應建置訴訟機制保障被害人閱卷、通知(例如,加害人交保、假釋等等訊息告知)等權利,以使被害人了解、掌握程序進行及其內容。
-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則上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建請司法院研議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實(如「已沒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應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的制度性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範)。
- 扶助律師一路相伴。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前述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