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建置反避稅制度

為避免企業假借個人名義在低稅負國家進行避稅措施,立法院於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建置更周延的反避稅制度,將有助於台灣接軌國際稅制,並維護租稅公平。

由於建立反避稅之制度已為全球化所趨,為順應其國際稅制之發展趨勢,且為免企業假藉個人之名義於低稅負國家進行避稅的措施,立法院於21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案,明訂於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關係人,若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並持有達資本額或股份的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需被視為CFC(受控外國公司)並且納入課稅之範圍內。此次修法條文明定,最低稅負制本身享有TWD670萬元之免稅額,逾免稅部分將以稅率20%課徵。

除此,對於CFC股東本人、配偶及二等親,若持股或資本額總計達10%以上,即按比例認列CFC之年度盈餘,並且列入海外所得之申報,惟依其規定,海外所得需於100萬元以上才需申報。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為此表示,該法修正通過後,未來若台灣人於「租稅天堂」,如巴哈馬、開曼群島等地,其所獲得的投資所得、股利,都將需納入課稅的範圍。曾明宗指出,在過去尚未修法時,台灣很多的錢都會直接跑到國外去,導致扣不到稅,未來在修法通過後,將能增加政府之稅收,亦能維護租稅公平。【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