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8

環保署17日表示,刻正大修環評相關法規,剔除高樓環評,並將已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權展延納入環評範疇,把過去地方、環團所反應的數十項問題一次解決,推出「開發行為應實施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並訂於4月底前預告「環評子法修正草案」,包括未來國家風景區、國家森林遊樂區,以及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旅館興建環評權責,也將回歸中央審查。
本次修訂環保相關法規包括「應實施環評的政策細項」、「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環評認定標準,及4月底前預告「環評子法修正草案」等。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指出,已經核定的礦業用地的礦權展延會納為應環評項目,若是在都市計劃區蓋高樓,對環境生態影響較小,而且有其他審議機制可以把關,將剔除成免環評項目,但國家風景區、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如果要蓋旅館,環評權責則收回中央審查。
環保署長李應元表示,若是相關交通法令有處理的,環保署就不處理。他說,「一定要有審議的,環保署才會不審」,若沒有審議的,環保署一定會把關。此外,李應元也指出,本次環評法修正重點,針對第16條之1開發行為時間點認定之規定,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修改為環評會議通過後就開始起算,並將未開發時間從3年延為5年。
此外,李應元也表示,環評修法是希望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力跟責任,加強部會間的溝通,讓環保署可以集中在處理環境問題,如空氣、水、廢棄物等。環保署部分則回歸在環保項目。【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