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7

為了防止公產變私產,行政院會6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政府捐助的165個財團法人,將進行集中管理與「高密度監督」,其財團法人財務須透明,並建立人事、會計、內控和稽核機制;希望透過這次立法,進而朝向良性發展。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非營利組織在社會扮演重要角色,以公共利益作為運作主要目標,因此財務透明化、人事制度的公開和健全化非常重要。過去政府捐助過許多財團法人,但是經過制度運作,使政府失去指派董監事的權利,因此,希望透過這次立法,讓國家財團法人的運作與法制環境合理化,進而朝向良性發展。
法案定義,「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是指政府捐助超過50%以上者,在民國34年後政府接收日產成立的財團法人。若是成立時政府捐助有超過5成,後來經由民間捐助稀釋,現在政府捐助不到5成時,仍需照原始捐助比例分配董監事席次。
該法案還禁止財團法人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若董事或監察人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違反時並設有罰鍰規定。且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其兼職費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目前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共122家,政府捐助、但未達5成的有43家,總共165家。如蔣經國基金會、郵政協會、電信協會等,都是適用該法的規範對象。法案在公告後半年內正式實施,主管機關必須在1年內完成清查,有1年半的緩衝期補正程序時間,健全財務與人事制度,否則主管機關可命其解散。【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