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法官之死論司法改革

「過勞」這個名詞,在台灣早已耳熟能詳,指的是一種身心耗弱狀態,乃是長期處在高度心理壓力之下的壓力反應,其成因相當複雜,多數的研究認為過勞是長期暴露於工作壓力下的結果。今年國際勞動節前,發生士林地方法院李姓法官疑似過勞而墜樓過世,讓人感到遺憾。雖然在一般人眼中,法官是令人崇仰的職業,認為法官是正義的化身,必須是聖人。但是,法官也是血肉之軀,從事極端複雜又高度壓力的工作,就一定要有適當的休息,否則會因過勞而犯錯,或造成生理、心理健康崩潰。事實上法官和所有人都一樣是凡人,即使沒有過勞問題,也很難永遠不犯錯。對於法官,與其期待永遠不犯錯,不如以實際可行的管理方法,分別從事前預防和事後補救兩方面,來彌補犯錯造成的傷害,及減少下一次犯錯的機率。

台灣法官的工作量大到不合理,已經是沉痾已久的問題,但是司法院管理層沒有妥善因應。今年4月24日立委黃國昌以「如何改善司法人員工作條件」質詢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指出: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收案情形,由2020年140幾萬件,到2023年已經增加到180幾萬;未終結案件,2020年有7萬件,2023年已經翻倍到14.7萬件,但地方法院卻無相應增加人力。

超量的工作,壓垮了責任心重的法官,審判結果往往也讓民眾喪失了對司法的信任。同日(今年4月24日)立委黃珊珊引用台灣民意基金會對八年來司法改革民意反應的調查結果,只有2023年滿意占比(48.5%)超過不滿意比(39.5%),其餘七年滿意占比都低於不滿意比。司法若是不能獲得人民的信任,結果恐讓社會不安,政府亦將失去民心。在《論語·顏淵》裡有說:「民無信不立」,意指國家不能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就要垮掉。這是國安危機,司法院管理層卻坐視不理。

為何法官的工作量超大? 主要原因之一是人民不信任司法,只得一再興訟。和美國相比,台灣二審三審比例超高。人民不信任司法,原因之一是「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引起重大民怨,長久以來被司法學界視為痼疾,司法院高層卻諱疾忌醫。雖然《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有明文規定,不僅有親屬關係和利益衝突的法官要迴避,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也要迴避。會提起上訴或再審,就是質疑前審裁判不公,且可能對案件存有既定的成見而無法信任,所以要換法官承審,如果還有前審法官參與,那就失去公平審判的作用了。

但在法庭現實上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情事卻時常發生,以致讓人懷疑司法不公。2022年中華民國政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之意旨,第三次邀請來台的國際審查委員,針對「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的現況,直接提出建議:根據國內法院的判例,各級刑事法院訴訟的法官,只有參與過下級審的前審裁判後,而且有做出最後決者,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才被認為缺乏公正性。然而,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審前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曾參與調查措施,即便沒有參與最後審理,該法官再度參與相同案件的審理,其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因此,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國內法律符合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要求。

對於獨立審查委員的建議,司法院的回應是:「…單憑前後案件由同一法官裁判之事實,仍不足以構成憲法上難以忍受之法官偏見或預斷外觀」,並質疑「法官迴避事由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款有無扞格之疑義」,提請聲請憲法解釋。

本文質疑司法院的回應,理由有三:

第一、國際審查委員是以人權兩公約已實行70年、國際通行的公平審判標準,來校正台灣已偏離國際標準的迴避門檻,這是本質問題。司法院卻胡扯 「論理上未可一概而論」,企圖用數量問題來否定本質問題,邏輯上是完全謬誤。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法都白紙黑字明示「參與前審之裁判」就要迴避,並未授權司法院自行判斷是否「憲法上難以忍受」。用「瓜田李下」這句成語來解釋是:即使無意偷竊也要避嫌,這樣才能讓人信任。今天卻是在瓜田偷摸瓜被人當場抓包,還在狡辯說瓜太小所以不算偷。試問人民還信任司法院嗎?

第二、國際審查委員要台灣司法運作不致於引起合理的懷疑,才好獲得人民的信任。司法院卻認為「不足以構成憲法上難以忍受」,這完全是交由官方單向解釋,對人民施壓的方式,難道司法院管理層要等到讓民心喪失才肯改革?

第三、完全不需要再聲請憲法解釋。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兩公約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明定對兩公約之解釋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為準。事實上,來台灣的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多是長期從事人權事務的聯合國高階官員,只是以私人身份來台灣。以領銜的Philip Alston為例,2004年8月至2010年7月擔任聯合國 「針對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派員」(United Nations Special Rapporteur),2014年至2020年擔任聯合國「赤貧與人權問題特派員」,是直接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報告,位階相當於聯合國特使,其任務是「透過(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訂定的)特別程序進行檢查、監測、建議和公開報告人權問題,進行研究,為國家級的技術合作提供建議,以及從事一般性推廣活動」。國際審查委員的意見,就代表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依照兩公約施行法,司法院應該毫不遲疑立即行動才是,為何要牽拖「聲請憲法解釋」?此外,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很顯然兩公約優先於其他國內法,若有「疑義」就應該立即修改現有的法令及行政措施,向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標齊對正,哪裡需要勞動地位崇高的大法官?

針對司法院的回應,世界公民總會提出了具體可行意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行政訴訟前的訴願程序以及簡易程序、再審、最高法院及非常上訴程序,均應適用國際審查委員的意見;如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認為法院已有預斷危險性,就應該迴避,毋庸再討論是否有「偏頗之虞」;法院審查法官是否應迴避,應以「不公平的外觀」作為審查的標準,並明定於法律中。

法官過勞,正是因為司法運作經不起「合理懷疑」,這一點基層法官很清楚。懷疑是人性之一,法院判決若經不起合理懷疑, 就不會被信任。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921 號刑事裁定為例, 其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謝法官就張君被訴案件之審理,應予迴避。判決書寫道:「 …公正獨立法院尤繫諸於法官執行職務之客觀中立與公正…然遇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及其對案件恐存預斷成見之情形…便足以腐蝕司法公信力之基礎。因為正義不僅必須被實踐,而且必須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踐;正義女神如掀開蒙眼布,即使手持正義的天平,也難令人信賴」。法官迴避就是維持「公平審判原則」, 好讓人民看得見。就是因為人民認為判決結果不公才會提起上訴或再審,但是法官竟然【應迴避而不迴避】,仍然維持前審結果,誰會相信審判結果是公平的?是有重新公平審理而未存成見?當知當今已非古代,法律與相關規定不是只有法官才懂,民間的在野法曹接受人民委託接案也須專業,判決結果仍然不公,甚至枉法裁判,要怎麼叫人民不產生「合理懷疑」是「應迴避而不迴避」而生的弊端?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提出的意見就是基於這樣的道理與精神。

人民無法信任司法,正是「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只好一再興訟,造成有良心、肯負責、努力讓人民信任司法的法官過勞。法官會過勞,司法院管理層要付完全責任! 國際審查委員看得清楚,講得明白。

在美國英國,要對法官尊稱 “Your Honor”,這代表人民對法官信任。期待司法院管理層能立即依照兩公約施行法,完全採納國際審查委員、基層法官和公民團體的意見,必能讓人民信任司法,法官不再過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