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獎勵金利誘官員背離憲法 收稅力量失衡會造成毀滅

去年財政部稅收超徵4,034億元,創下歷史新高,究竟是否值得慶賀?《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法律納稅》源自於以英國光榮革命登基的威廉三世在1689年簽署的《權利法案》。《權利法案》是英國立憲主義的基礎,《君權神授》至此不復存在,起草法案者徹底檢討君主立憲時,有鑑於掌握權利者有十三項重大缺失造成人民極度痛苦,進而提出十三項權利法案,載明施政者對於人民要能堅守「依法行政」與「依法徵稅」的原則,《權利法案》因而成為現代民主之根源,影響所及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愛爾蘭、紐西蘭等國家的法律、文件檔案和意識形態。

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意旨,一方面是指政府要依法律照編列預算徵稅,收過多收過少都是違憲。然而,憲法的根本真義和精神是指政府要依照法律規定課稅,例如某甲擁有的土地的地價稅不能開給某乙繳納,工業用地不能依農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奇怪的是,即使憲法和法律寫得如此清楚明白,依法律納稅卻被許多官員曲解,造成稅災遍地、民怨沖天。許多官員誤認為:人民繳稅愈多愈好;能逼人民繳多稅的官員就是好官員,應該領取與收稅金額成正比的獎勵金;能逼人民繳多稅的規定就是好規定,所有官員應該團結一致,配合收多稅才好多拿獎勵金,別管憲法明定的制衡機制;能逼人民繳多稅的政府就是好政府,收多稅才能還國債,台灣經濟才能向上提升。

以上錯誤觀念被官方媒體不斷洗腦宣傳,甚至講出「國家需要錢、多少繳一點」,竟然也有民眾被誤導。事實上,這樣的說法完全違反憲法依法律納稅旨意,向人民徵稅的前提是依法課稅,卻有奬勵金可拿,這種做法足見稅務機關人權觀念仍停滯在威權思想,再不糾正,台灣的民主就要淪亡了。以史為鑑,我們來看看十七世紀《權利法案》誕生之時,不當徵稅造成人民極度痛苦的十三項缺失有哪些?第四條: 以特權為藉口,在其他時間,以議會授予的其他方式,為王室徵收錢財,供其使用。第十一條: 罰金過高。 第十三條: 在對被徵收者進行定罪或判決之前,就已經做出了一些罰款和沒收的許可和承諾。今天,我們身處21世紀的民主台灣,當國稅官員用稅務手段來強徵民產,錯誤的稅單不更正,卻要人民多少繳一點,或是年年稅收超徵不還於民,卻還國債高舉, 今日的種種亂象,無異於十七世紀英國貪腐君主的心態,同樣用國家公權力橫徵稅收,造成人們苦不堪言。

台灣有太多假稅案,早已有足夠多的證據證明其虛假,但官員就是推託閃躲不願平反,何故?因為一部分官員不願放棄來自濫用公權力的不當利益,例如濫開稅單和違法強制執行以獲得獎勵金。為何少數官員可以濫用公權力?濫權官員造成了惡果是如此明顯,為何政府運作原有的修正和制衡機制卻完全失能?答案是現行的獎勵金制度。現行的稅務獎勵金和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是模仿白色恐怖時期最可怕的年代(1950年)所制定的《檢肅匪諜條例》而制定。當時《檢肅匪諜條例》規定是匪諜槍決、財產充公,舉發人(非權責機關的局外人),以及負責抓捕匪諜的權責人員,可以獲得匪諜財產的30%和35%作為獎勵,如此利誘之下恐怖特務機關抓了成千上萬的假匪諜,但從來沒有抓到一個真匪諜。揆諸史料,與其說假匪諜是下級胡作非為的結果,不如說是上級要求下級刻意製造出來的。1955年軟禁孫立人之後,就不需要炮製很多假匪諜了,取而代之的是模仿《檢肅匪諜條例》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利誘基層官員炮製假稅案以自肥,高層則是拿它當作政治整肅工具。許多假稅案就是在如此卑劣的動機下炮製的。

美國也曾發生類似的利誘炮製假稅案的稅災,讓美國國稅局得以僭越職權,幾乎竊據整個美國。1924年美國通過的稅收法(the Revenue Act),也設立了稅務上訴審查會(1954年轉型為稅務法庭),並授權其自訂審查規範。稅務上訴審查會自行訂定了規範第20條,卻是要求納稅者自負舉證責任。如此規範違逆「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 」原則,在執行上稽徵官員只要任意開出稅單,納稅者若不能提出充分證明說服稅務上訴願審查會,就得照單繳稅。美國國稅局利用規範第20條,獲得不受監督制衡的絕對權利,此後美國國稅局內部迅速腐化,美國納稅人常常被炮製假案而繳不該繳的稅,有不少國會議員想調查假稅案,美國國稅局的回應不是肅貪,也不是修法,竟然是開假稅單陷害國會議員。

正如英國歷史學者阿克頓的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絕對腐敗。」到了二次戰後,國稅局濫權貪腐到民怨幾乎決堤,但已無議員敢調查國稅局了,實際上國稅局綁架了整個美國政府。到了1988年,聯邦眾議員James Traficant等人引入「納稅者權利」(taxpayer right)觀念,以法律保障納稅者的基本權利,以對抗不當公權力。這是把三權制衡的美國立國精神應用在徵稅官和納稅民,使雙方的地位和法律資源相近,才能在法庭上辯論出依法納稅的正確結果。美國國稅局立刻用絕招:誣指逃漏稅,還有其他貪汙、納賄、假造競選經費、勾結黑幫等駭人罪名鋪天蓋地攻擊Traficant,縱使Traficant深受選民肯定而勝選連八任,還是不敵國稅局黑手,2002年Traficant因逃稅貪汙罪定讞,再被眾議院政風委員會調查,遭眾議院驅逐。Traficant 於2002年入獄,2009年出獄,始終宣稱是被構陷,至2014年含冤而逝。

還好天佑美國,納稅者權利第一次落實在1988年《稅收法技術與細項修正案》,俗稱為《第一代納稅者權利法》。此法代表納稅者不再逆來順受,而是必須受到法律保障以爭取法定權益,符合憲法的制衡原則。1996年通過《第二代納稅者權利法》,擴編納稅者保護廳,其任務是:從納稅者的觀點減少稽徵爭議。納稅者保護廳每年必須向國會提出統計分析報告,列出納稅者遇到的前二十項最嚴重的困擾,檢討其原因,並提出改善建議。此法實施一年後,納稅者保護廳檢討報告上呈,立即震驚國會。參議院財務委員會主席William Roth遂下令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國稅局高階官員誤以收稅多寡作為下屬的績效評估及升貶賞罰指標,促使下屬不擇手段多收稅;又誤以為「恐懼可以增加服從性」(fear increases compliance),因而不擇手段炮製冤假錯稅案,好恐嚇納稅者服從稅官無理又非法的要脅,才容易多收稅,此錯誤觀念終於造成美國長達70年的稅暴政。Roth認為:要從組織文化上著手,改變國稅局官員的心態,才能減少冤假錯稅案。聽證會後,國會於1998年推出《國稅局重整與革新法》(俗稱《第三代納稅者權利法》),其中最重大的修改有兩處:

1102節:設立國家納稅者保護官來領導納稅者保護廳,國家納稅者保護官就職前兩年及離職後五年內都不能擔任國稅局公職(但可以擔任納稅者保護廳公職),其職責之一是為納稅者保護廳人員在廳內發展職業生涯。這是避免納稅者保護廳人員轉職到國稅局的稽徵單位,形成「裁判改行當球員」這般潛在的利益衝突;

3001節:在法律訴訟中,若納稅者已依照此法第三篇A章及B章,提列可信的證據,則舉證責任將由財政部長承擔。至此,美國納稅者終於可以擺脫「有罪推定無須證據」、「必須自證己無罪」的不利處境,有機會在法庭上和國稅局公平辯論。

Roth把調查和聽證會的內容整理成「The power to destroy」一書,書名源自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1801 –1835 在任,是美國司法制度的奠基者)的名句:「收稅是種強大的力量,使用不慎就會造成毀滅」。美國憲法以英國清教徒革命、光榮革命和法國大革命為鑑,故處處以制衡來防止任何權力被濫用被擴大,避免大到足以毀滅好不容易建立的自由民主制度。美國建國一百多年後,稍一不慎讓美國國稅局不受制衡,就弄成民怨沸騰,差一點亡國。今日台灣和美國很類似,自由民主得來不易。但稅務冤案不斷,就是動搖國本了,不僅是國稅局的問題,而是我們整個法治基礎-制衡機制出了問題。制衡機制一旦失效,民主就劣化成官主了。

台灣的制衡機制為何失效,因為威權專制時代的統治者用盡各種手段破壞制衡機制,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獎金或獎勵金,而且一項獎金是分給不同屬性之人來領,這促使原本不相干的人一同合作,以致於原來應該互相監督修正錯誤的官員,就會因為同領獎金而沆瀣一氣狼狽為奸。獎金或獎勵金,其實是利益衝突。台灣確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卻是徒具虛名未能落實。前面有稅務獎勵金可收,後面有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可拿,中間原來有的復查、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層級可以修正錯誤,卻是一個接一個裝聾作啞,完全不盡制衡之責,放任虛假稅單被用來圖謀不法利益,有獎勵金大家分。甚至,2004年朱星羽等163位立委提案通過廢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然而,2008年沒有法源的稅務獎勵金卻借屍還魂,年年編列上億預算。立法委員還再三為獎勵金護航,完全不制衡,這代表民主的基礎已被蛀蝕一空了。

以英美兩國為師,以他們的民主發展經驗為鏡,台灣應立即改革,將租稅人權的觀念提升起來,要求政府第一步是落實廢除造成利益衝突的獎勵金;第二步是以美國納稅者權利法之精神,修改台灣現行法律(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杜絕官員利益衝突機會;第三步是再審涉及利益衝突的假稅案,有錯誤者當即平反。完成此三步之後,不再有利益衝突,制衡機制即可正常運作,假案就不易發生了,才算是實現《憲法》第19條。當租稅有人權,民富國安,共榮共生,民主方能穩固,國家得以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