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財政部應即刻修正違反兩公約的稅捐稽徵法

 

台股近期衝破4萬點,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議預算案時,立委賴士葆推估今年證交稅收入可能超出預算數約5,000億元,建議應將「普發現金」制度化,落實「還稅於民」。在超徵還民背後,稅災案例中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有位鍾先生案,是稅務機關開立烏龍稅單及「限制出境」人權爭議的典型案例。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13年3月1日於臺北)『肆.與公政公約相關特定議題:遷徙自由(第 12 條)第68點『初次報告的表22顯示,2011年有超過50,000人次中華民國(臺灣)人因各種理由被限制出境。專家認為對中華民國(臺灣)人民遷徙自由的大規模限制,顯難符合公政公約第12條第3項的限制條款。因此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應該 適當地修改法令與政策,從而財政部於103年12月31日訂定「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但從鍾先生案例就知國稅局僅憑一紙烏龍稅單,便錯把限制稅災戶出境當尚方寳劍。

稅災戶鍾先生幾年前,就請人結束這個公司,但未依限申報所得(按未.短漏報所得,最高處九萬元),國稅局就給了一張烏龍稅單,期貨交易根本沒有營業收入,也不會有同業利潤問題,國稅局卻稱營業收入16億多,然後所得呢,有4億6000多,要補稅5千400多萬,同時被限制出境,導致當時人在海外的鍾先生,滯留國外無法返家與家人相聚,國稅局雖在5年期滿時,解除他的限制出境,但行政執行署卻不願解除限制出境,鍾先生因此在海外滯留將近9年(總計3,100天)無法回國,違反經社文公約第11條家庭團聚權。

實務上常見案例就是稅務機關未盡職權調查所得性質,即片面開立烏龍稅單,並可由稅捐機關自行決定是否限制出境,顯然現行制度並未給予當事人正當程序之保障。鍾先生案因其一再陳情監察院後,才由鍾先生提供101年自編的內帳、會計師協助重新編製101年度成本表,並且重新申報101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結果收入及成本費用的數字皆相符,不必繳稅、利息扣繳稅額也全數退還;行政執行署終於在當年10月核准鍾先生入出境。

國稅局開立烏龍稅單,致盤盤皆錯,行政法院複製國稅局的錯誤稅單做成錯誤判決,行政執行署也行禮如儀;如何防止冤枉稅災戶,以免錯誤限制出境之事發生,是國稅局應撤底檢討改進的;且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定之租稅保全措施,除限制出境外,尚包括禁止財產處分等對財產強制之保全措施。限制出境嚴重妨礙人身自由,兩相比較,應取其輕,始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必要性原則。

呼籲政府應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於法條中列舉限制出境之理由,且明定財政部應先經法院核准後,始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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