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當執法標準失衡 法治如何令人信服?

 

日前關於監察委員及前秘書長濫用公務車的爭議,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本應肩負監督百官、維護廉政的機關,卻在自身紀律問題上顯得輕描淡寫,只以道歉與「促其注意」作結,甚至有人辭職後即不再追究。這樣的處理方式,難免讓人質疑:執法者對自己與對人民,是否採取了兩套標準?監察院向來對外要求公務人員廉潔自持,動輒以高標準檢視基層。但當類似情節發生在自身體系內時,卻以「未達刑事責任」為由,拒絕更進一步的究責。這種「沒有違法就不需負責」的態度,顯然與社會大眾的期待存在落差。

對照一般民眾所面對的執法現實,這樣的落差更加刺眼。如今交通執法逐步科技化,機車在待轉區只要車輪稍微越線,立即開罰;紅磚道臨停,不到一天可能連續收到多張罰單。朋友的小孩,就曾因機車停放問題,在短短20小時內被開出5張罰單。這樣的嚴格執法,沒有模糊空間,也沒有「情有可原」。問題不在於交通執法是否應該嚴格,而在於:為何對人民可以「零容忍」,對掌權者卻可以「從寬認定」?當制度對下要求精準無誤,對上卻寬鬆以待,這樣的法治如何讓人心服?

更令人憂心的是,監察院本身依法具有主動調查的權力,卻在重大爭議案件中顯得消極被動,甚至需等外界檢舉才啟動調查。這不僅削弱了制度的功能,也侵蝕了人民對監察機關的信任。法治的根本,在於標準一致。若「嚴以律人,寬以待己」成為常態,再完善的制度也難以維繫公信力。人民並非要求特權階級受到更嚴苛的對待,而是期待一個最基本的公平——同樣的行為,應有同樣的標準。

在憲法第24條文義解釋的操作下,應該是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賠法第13條規定的結果,卻跳脫這樣的基本原則,將其限縮在公務員構成犯罪的條件下,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之法理。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既然一、二審的法律審判程序已證明被告確實無罪,被告是人,不能一再無端受司法折磨,這就是著名的禁止二重審判的危險。希望藉著此案喚起檢察官的思考,雖然檢察官只要達到50%可能有罪的門檻就可以起訴,但本該有相當程度懷疑才起訴,不是像這樣直接把人起訴,最後調查老半天,證據力相當薄弱,證據根本沒有價值就去認定人家的罪,最後就算判決無罪,「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無法承受的重」。

法治,不只是規範人民的工具,更是約束權力的準繩。唯有讓權力接受同樣甚至更高的標準檢驗,再加上執法者本著良心執法,才能讓人民真正相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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