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人權能否跟上國際水準,勇於改正歷史錯誤,建立完善有效的人權救濟機制成為重要關鍵。4月1日「世界公民日」當天,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刑事法研究中心等近30個民間團體,舉辦「2026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以太極門人權案件為例,探討台灣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後,是否落實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主辦單位表示,政府推動轉型正義的同時,更應正視太極門案,因為事實真相不會因時間改變,人民信仰自由與人性尊嚴不應因行政錯誤而被犧牲,撤銷違法處分、平反假案,才能落實人權保障,讓太極門案成為台灣轉型正義的重要里程碑。
人權保障是全球共同責任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瓦德羅指出,當國家權力在稅制或司法運作中偏離正義,世界公民不應沉默。法治需兼具穩定與回應性,若無法修正制度錯誤與提供有效救濟,將失去應有的靈魂與價值。太極門案所引發的問題已超越單一團體,涉及行政權運用、司法程序正當性與救濟機制是否可行。當新事實出現或原決定被證明錯誤,應有機制確保正義得以實現,這不僅是法律責任,更是道德責任。
太極門掌門人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致詞指出,良心是希望之光,是生命之火,是啟動人類發展的關鍵,更是推動全球永續發展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掌權者利用法律與稅務做為迫害人權的手段,侵害人民的信仰自由、生存自由,甚至迫害名譽,更是嚴重的人道危機。太極門案件就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政府的迫害已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與《兩公約》對人權的保障,且長達三十年。太極門師徒問心無愧,在堅持真理的道路上,感謝所有正義之士的良心發聲,共同捍衛世界公民的權益。
明光法師表示,「天地良心」是做人原則,應以良心、慈悲與愛解決紛爭。法治與良政是社會安定關鍵,太極門案歷經三十年,法理與情理已明,期盼政府以愛民之心平反冤案,歸還被違法收歸國有的土地。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臺教授連福隆肯定太極門長年倡議「國際良心日」與世界公民理念,促進了人權、和平與愛的價值。同時批評當前部分體系缺乏良心與責任,呼籲政府強化法治精神,邁向更具公平與尊嚴的社會。
《動腦》雜誌發行人吳進生重申「財產權、自由權、生命權」是天賦人權,國家不可剝奪。勉勵世界公民以生命為祭,將創傷轉化為對社會的祝福,並深信透過「相信」的力量,必能讓太極門的冤情在短期內獲得正義平反。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 沒有時效限制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代表稅法學界向太極門及掌門人洪道子博士致上敬意並表示,太極門的付出早已超越稅捐本身,其長期承受不公與苦難,促使學界與社會持續反思與成長,逐步釐清正當法律程序應有的樣貌;太極門稅案帶動台灣的稅法研究,是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針對太極門案,他認為問題癥結在於中區國稅局違背過往的承諾,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違法處分。呼籲行政機關履行承諾,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陳清秀強調,「一個公務員如果沒有公正、公平、正義之心,怎麼來大公無私執行公務呢?」太極門案的行政判決具有重大瑕疵,是有問題的,公務員應勇於承擔責任,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國家賠償法》來填補人民的損害。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其他宗教團體相同的贈與行為,在太極門案裡80年、82年到85年間,稅單都更正為零,是不須要課稅的,中間的81年度居然被認為要課稅。行政機關對於同樣的事物本質,必須要有相同的對待。如果違反就是違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以及所衍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哪怕救濟期間已經過了,仍應該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指出,太極門假案存在多項明顯而重大的瑕疵,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立60年,僅6個年度被課稅,其中5個年度已歸零,唯獨81年度處分不一,顯然矛盾。這樣錯誤、違法且無效的稅單,政府竟然還據以強行拍賣太極門的修行道場預定地並收歸國有,是中華民國人權史上最大的汙點!
真理大學副教授林燦都重申宗教自由受憲法保障,國家不應干預。剖析太極門假案,敬師禮屬贈與,依法應免課所得稅,行政機關無視判決仍持續課稅。呼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以保障人民權益。
輔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黃錦堂表示,「世界公民日」的核心意義在於確立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國家體制應以保障人民權利為首要任務。呼籲各界重視依法行政與正當法律程序,以落實法治精神。
正義優先 有效救濟不受既判力拘束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以日本冤案為例,指出在高起訴定罪率下,恐出現「製造犯罪」的制度性風險,並強調太極門案已成為檢視台灣司法與稅制改革的重要指標。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針對延宕多年的稅務冤案,直言行政機關以「既判力」為由拒絕撤銷違法處分實為託詞,並強調依法行政所體現的正義應優先於法安定性。即使判決已確定,行政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基於憲政體制,總統對平反冤案負有最終責任,不能以「不干涉司法」為由推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確賦予行政機關主動撤銷違法處分的權責,且不受既判力拘束,這屬於行政權本分,與司法權性質不同。在一般救濟途徑已窮盡之際,行政機關更應展現能動性,積極糾正錯誤,以落實依法行政與實質正義。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強調,《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當前最直接且可行的平反途徑,主管機關及其上級得主動撤銷違法處分,猶如「連根拔除」錯誤決定。一旦原處分被撤銷,既判力即失其基礎。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指出,台灣長期存在「假案整肅」與稅務濫權問題,部分機關開立之不實稅單本質上屬「自始無效」,卻仍持續侵害人民財產與人權。引用義大利Franca Viola拒絕「修復性婚姻」之案例,強調制度不應以形式手段合理化不正義,呼籲政府正視錯誤,推動平反與轉型正義。
無效稅單威權迫害 平反假案為國家責任
律師蔣瑞琴表示,太極門案是戒嚴結束後,假宗教掃黑之名、行政治整肅之實的「假案」。檢察官除了刑事手段,也找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據,作為起訴證據,再由調查局將起訴書等資料移送國稅局課稅。國稅局本應進行職權調查,但台北國稅局捨棄職責沒有查核直接抄調查局認定之金額。且沒有經過「報經財政部核准」的法定程序,就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推計課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稅單根本是自始無效。解決太極門案,是台灣從「威權轉型」進入到「民主鞏固」時期「轉型正義」的積極實現。
會計師王明懿表示,刑事法院三審早已判決太極門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認定弟子之「敬師禮」屬免稅贈與所得,且贈與稅之納稅人應為弟子而非掌門人,原課稅主體顯然錯誤。從課稅到執行皆屬違法,不僅耗損社會資源,更侵害人權。基於實質正義應高於法安定性,即便案件經行政法院確定,原處分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違法處分。
律師Charlotte Lee指出,兩公約國際人權審查將宗教自由視為重要指標,並關注政府是否透過稅務制度與行政監督影響宗教團體運作。國際案例顯示,稅制或行政措施若造成宗教團體負擔,即可能構成對宗教自由的干預。太極門案中,弟子敬師禮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收入並課稅,將宗教行為誤導成經濟交易,侵害信仰自由。案件歷經30年,在課稅錯誤已明確後仍未撤銷稅單,形成「應作為而不作為」的國家責任。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太極門民國81年度的稅務處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政府應依職權確認其為無效處分。呼籲政府應該快點解決此案,否則國際上對台灣的人權評價是相當負面的。
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 打破官僚慣性
前臺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邱榮舉呼籲賴清德總統、蕭美琴副總統及卓榮泰院長,應正視這起廣受國際人權組織重視的迫害案,展現勇氣打破官僚體系的守舊慣性,不再任由行政救濟失靈持續發生,而是拿出最頂尖的人權高度,進行一場「一次性解決」的行政革命,讓台灣的平反作為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指標。
郭正典醫師以醫學界「源頭治療」為喻,指出若不揪出幕後黑手,政治假案將如病毒般持續復發 。呼籲政府應立即解密國家檔案,讓真相攤在陽光下。
前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會執行長蔡文精痛批台灣稅制「千瘡百孔」,並列舉林志玲等案可看出人民難以爭取權益。針對太極門案提出關鍵質疑:國稅局已將與81年度事實相同的其他五個年度更正為0,證明稅單自始就是錯誤!行政法院與國稅局不應以「判決確定」為擋箭牌,必須立即撥亂反正,恢復租稅公平。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援引2021年荷蘭稅務醜聞為例,當時荷蘭內閣因稅務局錯誤指控民眾逃稅而集體總辭,並給予受害家庭賠償。呼籲政府應落實公民責任,歸還非法課稅所得,守護民主法治真義。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指出,太極門案歷經30年未獲平反,凸顯國家未善盡救濟責任。他認為制度改革關鍵在於執政者的良心與決心,並肯定太極門堅持維護是非正義的立場,呼籲政府應正視錯誤並積極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