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審理案件往往搬出法條來當擋箭牌,「依法行政」就是最大的藉口了,然而「差之毫釐 失之千里」就在於法律的追溯期認定;執行單位不能只單憑法理的解釋,就不顧實際的狀況,同樣國稅局在處理稅務案件,也是鑽研課稅的核課期,在9000多則如牛毛的解釋函令中,找出不利於人民的法條來處罰不懂法的老百姓,往往都是讓百姓有雪上加霜之感覺,政府不能站在人民的立場,總是忽略政府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的神聖使命,而執著在「依法行政」,只是在斲傷老百姓基本人權,盡情玩弄侵犯而已。
台灣百姓個性過於溫順,大部份百姓不管政府對錯,都是配合去做,但是有些實在是沒辦法配合,就被列管了,例如有些稅單是錯誤的,實在是繳不出去,就會面臨限制出境、凍結財產、禁止治產等命運,不繳數字是一倍、兩倍、三倍的一直罰下去,最後都家破人亡的數字壓迫百姓,百姓無奈,也只能當待宰羔羊憑處分了!
最近這些案例層出不窮,112年1405萬件欠稅案將被強制執行中,在其它國家可能是一件大事,一定在臉書世界傳翻了,可是台灣的百姓都是默認自受,稅單金額可以承受就繳了,只希望政府官員知道自己錯了,把不合法理情的案子主動撤了,讓百姓與政府在法治與人權互相尊重。
稅官開出烏龍稅單,民眾想循行政救濟管道,還得先繳錯誤稅單的三分之一金額,「今天大家無辜被開稅單,還得繳三分之一才能打官司,這是什麼道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24號顯示,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7條、第16條、第19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太極門冤案終究是以違法課稅為手段之政治迫害,政治領導人對太極門榮耀臺灣的事項多所褒揚,但對其所受實質政治迫害卻默默無言,他認為這印證了兩公約未在臺灣落實執行。法律應追求真相,若有虛假,應廢棄判決或撤銷行政處分。
黃坤光認為,所得稅應基於實際經濟行為,虛擬收入課稅是對人民的迫害。《行政程序法》應落實,稅務專業法庭須有專業人士參與,以確保公平課稅。政府違法課稅是對人民財產的搶奪,應依行政程序法撤銷不合法的行政處分,並考慮國家賠償。太極門案顯示出行政與司法的缺陷,他建議太極門案應依相似案例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