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國稅局拚獎金 人民的活路在那兒?

 

期待國家擔負人權保障的機能,在邏輯上是相違背的,所以本質上仰賴國際人權兩公約及相關組織來維護人權是很可行的途徑,所以國內法能搭著國際人權兩公約的便車,促使行政步上正軌,恪守依法行政原則,避免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可是至今連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公務人員也都霧煞煞,不知該做什麼是保障人權?甚至法官引用兩公約的判例僅0.0079%,令人嘖嘖稱奇。

千稅萬稅國稅局萬萬稅,最苦的還是平民百姓,但是國稅局最後還是會露出馬腳來,「獎金」當然是最誘人的一件事了,能夠將有利於人民的證據都隱藏起來,才有更多搶奪民財的能耐;至此,國稅局官員日思夜想的「獎金」,才可安全落袋!官員們這種想法真是見笑可恥,是否他們也擔心東窗事發時難逃刑責,以及鉅額獎金將付諸流水,於是乎只好卯勁全力來個「死不認錯」,不管是被令撤銷、或是敗訴,錯誤稅單就硬是開到底了!

人民最害怕的是碰上如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有三位最有名的恐龍法官,即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等三位,抄襲國稅局的答辨書狀做出違法的判決書,記者會記者問為何有利人民證據棄之不用,竟敢面對媒體大眾說出年紀大了,有利人民的證據看過就忘了,最可怕的恐龍法官莫過於此!更可怕是這三位根本沒有稅務專業的恐龍法官,全部經由司法院就地合法為有證照的的稅務專業法官,人民碰到這三位法官還有活路嗎?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政府運用公權力,一定要充分尊重「人性尊嚴」,這是現代文明國家的表徵之一。尤其是杜絕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上訴。速審法第9條的立法理由,與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精神相符,公正和公開審判與無罪推定原則,尤其是該條第3項第3款「受審期間不被無故拖延」之規定,目前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所依循的保障人權原則之一。

德國的行政法院稅務案件的勝訴率達到40%,將近一半判人民勝訴,可是在台灣,人民的勝訴率頂多到十幾,最近這一兩年又降下來,可見整個法官審判的文化,沒有很一致性站在維護人權的立場。太極門案件並不是沒有救濟的途徑,在於法官有沒有勇氣,願意去詳查細審證據跟法理,有利人民就勇敢的幫人民平反。太極門案件怎麼救濟?這件冤錯假案件,行政機關可依職權直接撤銷,加上財政部直接廢除「稅務獎勵金」,少了國稅局財稅官員的拼命查稅及濫開稅單,人民的救濟活路自然現!若能再懲處這些濫權的官員,則台灣立即成為法治人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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