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制是公務員違反工作紀律,追究法律責任的制度。法治民主國家需要謹守程序保障,然而懲戒的目的,仍是在究責。我國的憲政體制下,究責的目的則是為了公權力的被害人。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甚至考試院,每到懲戒修法時就針對各種權限爭執不下,不管哪一個院贏了,人民都輸,懲戒法制十年四修,公務員保護愈來愈周全,被害人民始終都是配角。
檢察官是公益代表,捍衛公平正義,有所謂「捍衛公益型」。西方刑事訴訟普遍經歷了從「自訴」到「公訴」的轉變,檢察官逐漸成為國家利益的代言人;另有「媒體作秀型」、「政客打手型」及「公器私用型」等,為非作歹,檢察官的究責機制,有強化之必要。
實踐大學企管系蔡政安教授談到貪腐古典理性論指出:人是自利且以自我為中心,貪腐犯罪是衡量利益與損害的結果,若有足夠的懲罰究責,人們可能會放棄犯罪,但若有鼓勵措施就會更促使貪腐行為。貪腐組織結構論指出:組織內的行為人會為了要求生存而取得組織的群體認同,而不得不接受貪腐同事的「分贓」,因而同流合污!
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人民蒙受冤屈難以平反,且稅吏可一再重核,官司沒完沒了。國稅局開出的「萬年稅單」就是始作俑者,讓百姓陷於痛苦之深淵,永世不得超生。政府法令朝令夕改,不顧人民的權益,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政府應該好好檢討哪些事違法課稅的「冤案」,即刻撤銷違法稅單,而不是一味地「敗部復活」,追不到稅就一再延宕修法,禍延子孫。重視「賦稅人權」,就不要再用稅單凌虐老百姓了!
「臺灣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的獎勵金措施,就完全符合了貪腐理論的兩個標準論點。」臺灣財政部的稅務獎勵金、法務部執行署的執行績效獎勵金,都是為鼓勵這些公務員達成執行「績效」的措施,且沒有究責機制,是典型的以合法掩護違法集體貪腐的行為,況且兩者都有團體獎金,更是完全符合「貪腐組織結構論」的具體案例。
部分司法人員「知法犯法」,荼毒百姓,黑白通吃的弊病。檢調單位為求迅速破案,會使些手段如威脅利誘、恐嚇、辱罵等方式,並且在「非自由意志」下取得自白書,彷彿又回到威權白色恐怖時代,令人餘悸猶存。不曉得是否也是政治力的介入,或是被一些玩法的檢察官濫權起訴所致,而台灣「人權立國」的主張,百姓真的希望最具權威的執法者更要尊重「人權」,以自己的專業素養,運用智慧來辦案。因而健全檢察制度、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為國人企盼「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應予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