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監察院於111年5月針對萬年不死稅單提出「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 6月司法院即籌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希望彙整各界意見,結合理論和實務,建構更具效能之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回應各界對於澈底解決稅務紛爭的期待。司法院提出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下稱稅審法),今(113)年10月30日在立法院審議,宣告以破除萬年稅單為首要目標,受到各界矚目。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黨派委員紛紛表示,稅審法以專法形式變更稅務行政訴訟制度、設置稅務審查官(下稱稅審官)、賦予當事人及第三人協力義務、排除當事人及第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以及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等,影響層面至深且遠,為求審慎,建議委員會逐條審查前,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集思廣益,以確保立法周延。
國內專精財稅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也提出諍言。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稅審法與納保法、行政訴訟法的整個法律適用關係,應該要先釐清。此外,最大癥結在於行政法院不自為判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也指出,目前稅審官的任用資格規定,限縮取才管道外,同時也讓人產生公正、客觀的懷疑。本專題深入剖析目前各黨派立委及專家學者的建議。
釐清法律間關係 自為判決解決萬年稅單
司法院在稅審法總說明闡述,我國現行稅務行政事件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施行後,由行政法院的稅務專業法庭適用行政訴訟法審理,為進一步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趨勢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並回應各界對於澈底解決稅務紛爭的審理需求,有制定專法進行制度性變革的必要,以貫徹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並維護依法及公平課稅原則。爰就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總額主義的訴訟上配套措施、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設置稅審官、優化暫時權利保護機制、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及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等制度,擬具稅審法草案。
司法院同時表述期透過稅審法達成:一、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二、落實總額主義,建構訴訟上配套措施;三、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澈底解決稅務爭議;四、設置稅審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五、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之責任;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保障當事人權利及促進訴訟等目的。
立委莊瑞雄質詢時指出,納保法106年正式實施,把納保法定位為特別法,排除束縛,現在這部稅審法,看起來又是行政訴訟的特別法,應先釐清各法之間的關係以及具體差別。
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認為,就整個稅法結構來說,應該是納保法優先,再來才是稅捐稽徵法。而稅審法本身是行政訴訟的特別法,又囊括納保法的部分規定,但卻未闡明與納保法的關係,納保法不是以實體事項為先,但稅審法卻有一些是實體事項。因此,稅審法與納保法、行政訴訟法的整個法律適用關係,應該要先釐清。
黃俊杰指出,行政法院長年不自為判決,且不撤銷原處分,又發回原機關讓其有機會對納稅者再做出課稅處分,造成一而再周而復始的萬年稅單現象,依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若行政法院的稅務專庭能確實依循納保法審判,仍舊可以解決,並非一定要制定稅審法。黃俊杰坦言,稅審法主要是為減少萬年稅單,但能夠立即處理減少的最好方式,就是行政法院自為判決。
人性大考驗:稅審官自己人審自己人?
稅務訴訟必然涉及課稅事實與數額等高度專業,法官往往力有未逮,故稅審法草案增加稅審官,以彌補法官的不足。稅審官的立意雖佳,但多位立委及專家學者都認為,稅審官的來源須審慎評估。
立委黃國昌質詢時表示,稅審法將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專庭設置稅審官,結果稅審官從稅務機關找人,民間團體對此有很大的疑慮。他質疑稅審官如有官等(即正式公務人員),可否用聘用人員條例來聘用擔任稅審官?
立委沈發惠質詢也認為,新設置稅審官到底能否適用聘用人員條例一事,值得探究。如果未來初期的目標是採向稅務機關借調的方式,聘用則是業務若再擴大才會使用的話,建議能做一些修訂。
立委吳宗憲質詢提到,稅審官倘從稅務機關借調過來,本身立場就已經偏頗,反而讓人民覺得,我之前被法官一個人K,現在被法官和稅審官兩個人K,有違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原意。他建議參考智慧財產局技術審查官的設計,最後是自己來培養,專屬在智財局,變成正式的編制。
立委莊瑞雄質詢強烈建議,稅審官是核心問題,司法院需要好好思考。如果稅審官是從財政部、國稅局等單位借調,除擔心會發生武器不平等的狀況,其次就是始終存在的「人性」,任期內倘輔佐法官做出有利人民、推翻原處分的決定,當有一天回到原機關,可能會被上司修理的疑慮並無法消除。他要求司法院必須去反省,並提出也可以請會計師或專業人士來擔任稅審官,否則光一個審判庭的組成,就讓老百姓覺得不公正。
立委陳俊宇質詢指出,目前並無稅審官的編制,如果規劃從稅務機關借調,期滿後回歸原任單位任職,如何建立民眾對稅審官的信任,相信他們能站在保障納稅者權利的角度?在行政法院的表現,是否也會影響他們未來回任升遷?外界在公平性和獨立性都有疑慮,希望符合民眾的期待。
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指出,稅審官的設計,就是在使司法者免受制於被告稅捐機關,並能在錯誤發現時,勇於撤銷原處分,免讓人民受困於訴訟輪迴。然而,依司法院所提的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稅審官的任用資格,卻來自現任或曾任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8或10年以上經歷者,這樣的規定除了限縮取才管道外,同時也讓人產生公正、客觀的懷疑。他建議,與其追逐難讓人信服的稅審官,不如讓稅務訴訟採由會計師、律師及法官共同審判的專家參審制度。
黃俊杰表示,稅審法將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專庭設置稅審官,比照納保法中設置的納保官,由稅務部門較高階官員出任的機會較多,而其主要任務是協助行政法院法官審查,因此在事實認定上就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稅審官的角度是站在稅務機關?還是納稅者?對於納稅者有利、不利的立場能否一併注意?他建議可以廣納會計師或記帳士擔任,才較能讓法院知道民間的實務。
稅捐機關應負舉證責任 反成納稅者協力義務?
立委黃國昌質詢表示,在租稅處罰的部分,是否要藉由這個法律修正變更向來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最高行政法院歷來判決認為,裁罰相對人對於租稅處罰沒有協力義務)?租稅處罰從沒有協力義務,變成有協力義務;租稅處罰本來有無罪推定原則,變成沒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這對於納稅義務人影響非常深遠,茲事體大。
立委沈發惠質詢也認為,有關賦稅處罰的部分,是不是當事人的協力義務,值得探討。
黃俊杰表示,針對納稅者協力義務,認定事實若發生在納稅者沒有帳冊記載的必要,就會有問題,這是稅捐機關本來就該負的舉證責任,稅審法草案第12條怎麼會規範,納稅者相關代表或保管者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與課稅事實有關的境外資料,就可以命令強制處分跟罰鍰。這樣的設計,顯有相當程度侵害納稅者權利。他也提到,稅審法應該也要站在納稅者權利的角度,不要動不動就罰緩或強制。
應公開擴大舉辦稅審法公聽會 汲取專家與民間實務經驗
立委黃國昌10月30日質詢表示,稅審法草案只在今年8月12日開過一次公聽會,與會70幾人,政府機關代表68人全部都是代表國家行使高權行為的官方,民間代表只有5位。他接到很多陳情,表達民間代表過少、沒有參與機會,且連官方代表都覺得這次公聽會的召開非常緊迫。黃國昌認為花納稅人的錢,司法院應提供研究報告與公聽會的逐字稿。
立委羅智強也認為應該公開,並無必須保密而不能提供的理由。
黃俊杰期待主管機關或立法院,應多詢問各專家學者意見。目前稅審法主要是引用自德國,但德國財務法院的一些相關規定,沒有像我們這麼少,國內都有一些相關法規已問世,應該可以參考一些具體的規定,作為健全國內法治的補充。
稅審法應落實救濟精神 避免剝奪經濟弱勢者訴訟權
立委吳宗憲提醒,稅審法草案第20條:「稅捐稽徵機關於訴願決定送達後或第一審撤銷訴訟繫屬中,就同一課稅事件另行作成新處分,以取代或變更課稅處分或其他租稅法上金錢給付處分者,無須經復查程序及訴願程序,即取代原處分成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當中新處分這塊,變成反而少掉了原本有的救濟程序。而行政訴訟有一個調解機制存在,可善用。
稅審法草案第7條,強制委任律師做稅務代理人。但若稅單金額不高,又沒錢請不起律師,怎麼辦?黃俊杰表示,目前會計師在稅務的行政訴訟,也可以做訴訟代理人,另外非訟的程序,像訴訟和解或調解部分,或許不一定要律師做訴訟代理人,應該有除外規定,否則將來可能無形剝奪經濟弱勢者訴訟權,而變成稅災戶。
針對稅審法草案第31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黃俊杰認為,如果徵納雙方有足以影響稅額的事由,但卻沒能在事實審或終結辯論前提出,因而無法改變課稅處分,又若判決錯誤或基於錯誤事實,但卻又已確定判決,若納稅者不服,卻因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規範而不能申請退稅,這些都將不利納稅者取得稅捐正義。
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蔡孟彥助理教授也曾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規範,違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恐有違憲之虞。稅審法再進一步限制人民權利,是否有明顯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