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外商在媒體上控訴,他來台6年想要開發台灣的綠電案場,卻差點丟了命,他說「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這樣,業者要不斷忍受政策三天兩頭的變動,法規訂了可以不遵守,案子送進去,公務機關說卡就卡,沒有理由。 很多國際開發商都已經放棄台灣市場,我甚至到處提醒各國同業千萬別去台灣。」
「公務機關說卡就卡,沒有理由」也常常發生在台灣的稅務機關。幾年前,知名的連鎖服飾HANG TEN等四家外商揚言撤資,聯合向總統、行政院長及立委們遞出陳情信指出「我們明明誠實納稅,從沒絲毫偷漏,國稅局卻恣意曲解事實,補稅濫罰,逼使業者倒閉歇業」。
2005年楊梅一家製銅、鋁金屬的上市公司,因為一張烏龍稅單導致這家上市公司和8家衛星公司倒閉,1600人失業。中和某知名醫院, 2006年卻被國稅局指前5年逃漏稅3000多萬元,經詳查帳本及發票、單據無誤,國稅局卻仍然不撤銷稅單,以「國家缺錢,多少繳一點」,導致醫院不堪其擾而關閉。
今年超徵稅收將超過4千億,稅收提前達標財政部很高興,但這當中有做預算時官員習慣性低估稅收等原因,被立委質疑財政部失職,還有許多人忽略的,台灣的稅制不是考量賦稅人權的正常國家,稅務機關以「高效收稅」為首要目標,而忽視了濫徵,不符比例原則的裁罰等不公平問題。
當人民權益受侵害,卻沒有有效的救濟途徑,納稅人的怒吼,換來的是官官相護的表面改革,草率敷衍人民,無法糾正這些不公義。例如《納保法》的立法,違背當初專家學者的良善立意,變成保官不保民的立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修正,被陳長文律師批「台灣法治倒退40年」。
近日司法院提出的《稅審法草案》,說要解決「萬年稅單」的陳年舊疴,政府「稅醒」可喜可賀,但草案內容引發了廣泛的關注,仍有討論修正的空間:(一)對人民「協力義務」的規定,給予官員濫用權力的空間,應該是在行政機關已「善盡舉證責任」仍事實不明,當事人始有補充性的協力義務,且不應給予處罰,因為在行政程序時,針對未盡協力義務已有「推計課稅」,不應再增人民負擔。(二)既有強制律師及會計師代理,當事人未到庭不應予以處罰,應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原則處理,強迫到庭已過度限制人民自由。(三)草案中要用「資深稅官」擔任稅審官,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應開放更多元的晉用管道,如果出自稅務機關人員,要設「旋轉門條款」,避免回任而產生偏頗的道德風險。凡此種種都是政府對基本人權保護所應該考量周全的。補稅濫罰企業出走 如果台灣的法律可依循,我們下集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