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課稅自始無效 違法稅單應即撤銷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統計資料,112年新收1,404萬9,688件行政執行欠稅、欠費、罰鍰等案件,以台灣人口2,342萬計算,每10個人可能就有6個人欠稅或欠費,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對人民的權利影響甚鉅。為避免行政人員涉犯違失或故意違法導致人民生命、財產權益受損,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及第110條第4項明文規範,當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違反法律或命令者,其行政處分當然違法,違法之行政處分,若其瑕疵已達重大且明顯者,該行政處分即無效。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被學者稱為法稅228事件的太極門稅務假案,是公權力違法迫害人權的指標性案件。WPN全民公審113年10月6日以「非法課稅自始無效 違法稅單應撤銷」為主題,邀請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與談,並引用會計師李迎新及多位法稅人權專家學者的發言影片,以太極門稅務案件中,國稅局核課處分存在許多違法或重大瑕疵,是自始無效的行政處分為例,深入探討分析,呼籲政府應該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精神,依法終結自始無效的稅單,歸還太極門道場預定地,徹底解決太極門稅務假案,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

太極門稅務案件是自始無效的行政處分

全民公審節目報導影片指出,太極門為古傳氣功武術修行門派,當代掌門人洪道子博士自民國55年成立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以來,師徒傳承的門派本質不曾改變,致力弘揚太極門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至今已拜訪全球113個國家,參與超過1萬場國內外文化展演,促進國民外交,深獲國內外各界肯定,獲讚譽為國際和平親善大使。

太極門屬於非營利之公益文化團體,從無課稅問題。卻因檢察官侯寬仁非法起訴及移送,導致80到85年6個年度遭國稅局違法課稅。96年最高法院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確定,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屬贈與性質,為免稅所得,弟子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課稅問題。然而,國稅局卻未依最高法院判決撤銷違法稅單,更與行政執行署聯手將太極門道場預定地違法拍賣後收歸國有。

長年為納稅人爭取權益的會計師李迎新生前曾指出,國家課徵稅捐應受各種法律程序原則的拘束,《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若行政處分具有重大且明顯瑕疵時,會變成無效的行政處分。他深入分析太極門稅務案件中,國稅局核課處分的違憲與違法,存在八項重大瑕疵,嚴重侵害了人民的權利,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核課處分自始無效。

一、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多次的處罰。檢察官侯寬仁於86年4月以詐欺罪起訴太極門,同年12月刑案未審結前,國稅局就開出了天價稅單,觸犯了一行為不二罰的人權保障原則。

二、違反刑事優先原則:《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當行為觸及刑事、行政時,必須以刑事審理為優先。國稅局沒有等到刑事判決結果出爐即開出稅單,完全違反刑事優先原則。

三、違反平等原則:以前總統陳水扁案為例,國稅局曾公開表示須等待刑事判決結果出爐,才能決定要不要課稅,這是標準的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優先原則的實踐。可見國稅局全然知道這兩項原則的重要性,陳水扁貴為前總統「必須」適用,太極門師徒難道就「不應」受到刑事優先原則與平等原則的保障嗎?平民百姓在法律上難道有差別待遇嗎?

四、違反課稅明確性原則:侯寬仁起訴書中所提的犯罪所得或合法收入是多少?國稅局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即開出稅單,嚴重違反課稅明確性原則。

五、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及對價關係適用錯誤:國稅局先認定太極門為補習班,被補習班主管機關教育部打臉,便改口稱太極門師徒間有對價關係。對價關係須有合約或契約支撐,依法國稅局應負舉證責任。太極門弟子拜師時,請求師父收為徒弟,師父答應後師徒關係便成立了,此時包紅包給師父,是我國善良風俗禮儀,並非對價關係。

六、違反法律規定實質調查之責任與義務:國稅局未依權責進行實質調查,完全照抄侯寬仁違法的起訴書資料核課,程序違法。

七、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適用推計課稅,納稅人得事先陳述意見的規定:國稅局自始至終均未依規定通知納稅人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完全漠視人民的權益。

八、違反所得稅法第83-1條法定程序之規定: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即違法採用間接證明法推計所得,且剝奪納稅人法定之反證機會,不僅違反法律所規定的重大程序,也剝奪了人民合法權利。

國稅局以虛無所得課稅是栽贓枉法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太極門假案從詐欺罪起訴或者違法課徵鉅額虛無所得,檢察官或者調查官查不到人民犯罪證據或逃漏稅證據,反而是他們自己去製造證據,不僅未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更不要談信賴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它的行政處分何止是重大瑕疵,就是栽贓枉法的起訴及課稅。

黃坤光指出,太極門案中,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至7款,國稅局這些違法課稅處分自始無效。兩本存簿的存款合計61萬,竟被報紙在搜索後第二天報導成詐欺收入達32億,這種虛構的收入簡直離譜至極。屬於第3款所述的「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因此是無效處分。此外,太極門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符合我國的善良風俗,而國稅局對此課稅則違反了善良風俗,屬於第5款「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同樣無效。

依《所得稅法》第83-1條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重大逃漏稅嫌疑案件時,須報經財政部核准;僅憑調查局移送的資料就進行課稅,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是無效的行政處分。而非法製造證據進行的枉法課稅,則符合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亦屬自始無效的行政處分。

太極門稅案在實體和程序有重大違法瑕疵 稅捐處分無效

黃俊杰教授以《行政程序法》解析太極門案件,指出稅捐處分在實體和程序上有任何一點重大違法之處,都會構成處分的無效。這些違法包括稅捐處分的內容瑕疵和過程中的程序瑕疵。德國《稅捐通則》第119條規定,行政處分須具備充分的明確性,若稅捐處分欠缺明確性,就會因而無效。我國《行政程序法》第5條和第110條也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若違反此原則則構成無效。

黃俊杰指出,太極門案件中,85年12月19日刑事搜索時,兩個銀行帳戶餘額共計61萬餘元。然而,檢察官起訴書中卻記載高達32億多元。起訴書未區分帳戶資金性質,國稅局據此核課稅額,沒有逐筆審查收入的性質,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對稅捐處分明確性的要求。

台北國稅局於87年3月27日致函中區國稅局時,自承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調查處查核,非由該局查帳核定,顯示核課處分缺乏實質調查依據。在經過多次訴願及行政法院撤銷後,台北國稅局於101年8月3日重核復查決定的時候,突然把整個稅額降低92%,顯示原稅捐處分嚴重不明確。該案件中,銀行於91年間已將所有存取款憑證交予國稅局,但國稅局在101年和103年的答辯中卻聲稱因銀行遷移而無法查核,黃俊杰質疑過去這些稅單的依據是什麼?

黃俊杰援引監察院於98年9月2日的調查結果,指出國稅局未依職權調查原則釐清所得性質,也未善盡查核的責任,課稅核計錯誤且金額高估,顯示稅捐處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國稅局二十幾年來一直無法確認這個金額,依德國《稅捐通則》第119條和125條,我國《行政程序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應條文,都屬極度重大的不明確。

黃俊杰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此後,中區國稅局針對80、82到84年度的綜所稅,提出重新核算,最後課稅所得是零;而台北國稅局針對85年度的綜所稅,在108年重新核算的結果,所得也是零。回溯整個當時的課稅事件,確實有嚴重的違失,這個違失已經讓整個課稅處分無法清楚呈現它應有的合法性內容,依據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納保法第11條,這些課稅處分存在程序與實體的重大瑕疵,都構成無效。太極門案件確實有很大的冤枉。

學者呼籲及早解決太極門案件 實踐正當行政程序

黃俊杰認為,行政機關應該要基於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以及無瑕疵擔保的行政一致性的要求,基於依法行政,應主動撤銷太極門課稅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中認定81年度綜所稅的確定判決,實際上有相當多的錯誤。當時未及審酌96年刑事確定判決的事實,也沒有審酌100年國稅局依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公告調查的7,401份申明表,均表明敬師禮為贈與,並且國稅局也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因此國稅局應該對81年度稅單的執行重新審視,主動撤銷原課稅處分,及早解決這個稅法上的228事件。

黃坤光指出,刑法第129條之違法徵收罪,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述機關還是可以撤銷。民主法治社會以民為主,《行政程序法》就是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處分一定不能違背各項法令,違反者都有其規定可以補救。政府是延續性的,上任政府犯的錯,現任公務員有責任改正,要是現任的公務人員不去補救,不依法來撤銷,除了以前犯錯的公務員以外,現任的公務員皆涉犯違法徵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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