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建構專業、效能之稅務行政訴訟制度,雖於113年8月12日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美名為「公」聽會卻不公開、不公告、不直播、不透明,而且參與的政府單位代表93.2%(68位),民間代表5位(佔6.8%),這樣的公聽會和參與人員的比例根本就是政策宣導,無法回應人民對於徹底解決稅務紛爭的期待,也無能解決萬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的問題。
人民對於課稅處分縱然可提起訴願時,必須先繳納應納稅額之1/3,或提供相當擔保,根本就是增加人民負擔,或讓人民打退堂鼓,因為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再進行司法救濟,且《納保法》第21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106年)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這條法給行政機關開了一個無限大裁量的後門,導致成功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而繼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建議行政稅務訴訟應該比照《刑事速審法》,修法回到自開單日起算速審的8年無法確定,稅單自為無效,方能徹底剪除萬年稅單對人民的傷害。
此外,行政法院對於稅務訴訟的專業性屢遭詬病,有敗訴法院之稱,司法院檢討預計設置稅務審查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但稅務審查官的資格及取得來源為何?是依循舊例,從稅務機關找稅務人員來當稅務審查官嗎?豈不是請鬼拿藥單,人民毫無勝訴的可能,究其根本還是須以加強行政法官的專業和請外部人員如會計師、稅務訴訟律師、財稅學者等以彰顯公正和公平。但須注意的是稅法法院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是保護納稅人的基本權,法院存在的目的主要在於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而不是懲罰人民。
還有讓人百思不解的是無論《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納保法》等,都一再指名「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美其名要求人民對於事實之釐清要負擔共同責任,其實就是要人民自證己無稅,在《刑法》上還有無罪推定原則,檢警調要負責調查事實真相,怎麼在稅法上舉證變成是人民的責任了?
稅收雖然是維持國家運作及社會安定的基礎,是國家發展的重要支柱,但「租稅公平」才是社會穩固的碁石,而租稅正義更是社會正義的基礎,美國大選的候選人也將薪資所得和資本利得不公平的問題列入政見之一,台灣什麼時候才能落實租稅正義、利民且利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