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怠忽職守而造成國家名譽受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該由誰來負責?過往稅務單位接獲檢調單位移送之稅務案件,往往因顧及情治單位之威嚴,而捨棄專業之認定,枉顧人民的權益,因而做了不公正的處理。稅務本身是要依專業的衡量與認定,如果只顧及移案單位的權威,而忽略了百姓的稅務人權,如此更會招惹民怨。政府難道要等百姓被逼得走投無路,以死來表明他的心聲,才要重視人民人權的問題嗎?
漏洞百出的國稅局卻能肆無忌憚到處亂開稅單,造成了許多冤稅案,109年,台灣有1431萬件待強制執行欠稅欠費案,也因此台灣人民的賦稅人權難以伸張,不知情的國外人士還以為台灣人這麼愛欠稅。這當中有許多太離譜的冤稅案,金額也被連課帶罰多了好幾倍,這都嚇死了歐美國家的百姓及官員,因為他們的罰額都只有10%~20%間,而台灣是論倍的罰,比地下錢莊的高利貸還狠。
檢調機關要嚴守程序正義、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及善盡確實舉證的法律責任,更希望類似不幸事件不要再度發生,否則只會傷害更多學術生命,浪費司法資源,台灣也會因此不配稱為是民主法治的國家。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這才是「依法行政」,實際上修法的動作好像是削足適履,仍是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近年來,司法改革或有看到一些成效,但仍有用「恐龍法官」來諷刺亂判案的法官,以致於民意調查對法官的不信任度是84.6%,對檢察官的不信任度為76.5%,顯然檢察官的濫權辦案、法官的濫權判案導致戕害人權是還有待改進。尤其對不適任檢察官有所處分、或淘汰,維護檢察官良好形象,若因濫權辦案並起訴,最後又被判無罪後,可獲冤獄賠償,應由檢察官買單,如此將來檢察官才會慎重辦案,尊重百姓的人權。
台灣整個體制裡面,給了執政者非常大的權力。但是賦予了權力,卻沒有良心,造就了黑暗的官場文化與自詡有良心的政治敗類。」並以近期面對國家再次不當行使公權力,導致有律師差點被羈押的切身經歷,提到一個有行動力的良心,才能有足夠的力量。
鼓勵所有人須靠堅定與足夠的勇氣來發揮良心,督促國家領導者馳於厚德正道,台灣才能創造有良心的環境,蛻變成有良心的家園。如今台灣社會冤案比比皆是,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高達6、7成。政府切莫以最新民調結果調高了6個百分點而沾沾自喜,未達三分之二人民相信司法的司改結果,這是國家的奇恥大辱。人民莫不深切期許人民拿出良心,來推翻沒有良心的執政者,方能還人民以及所有冤錯假案一個公道,那台灣就是良心、人權的國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