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升格不升級徒增預算 不如修改刑法168條更落實證據力!2

 

法醫研究之科學鑑定若要涵括所有相關鑑識範疇,並升格成為國家科學研究院等級,更應該獨立超然於政府機關之外。但現在卻要直接放在法務部底下,更要獨攬所有的司法鑑定,如同球員兼裁判,若實驗室鑑定結果、認證證照等等,全集中在法務部手裡定奪,將缺乏鑑識公正獨立的超然性,未來訴訟案件的證據鑑定結果,顯然都由法務部一把抓,法院的判決到底要「掐圓?捏扁?」,恐怕也是由法務部說了算。

法醫研究所之前就曾陸續爆發出鑑定不實的爭議,一位孕婦李亦芳產後死亡案,當事人家屬控訴法醫研究所作偽證,卻被法院以「非直接當事人」駁回而不受理,讓做出不實鑑識報告的法醫逃過了究責,事實上,我國刑法168條偽證罪的構成要件,須鑑定人有「具結」(簽名)的情形下,才能成罪,而我國法律對鑑定人所出具的鑑定書,沒有必須具結(簽名)的規定,所以鑑定人縱使有虛偽陳訴,只要沒有具結(簽名),依法還是無法以偽證罪來論處。但鑑定書的內容卻足以決定他人在法律上的責任,江國慶案就因法醫出具不實的報告而冤死。所以鑑定書作為法院論罪的重要證據,當然要力求呈現事實真相,若鑑定確有不實,是否有具結就不應作為成罪的要件,才能落實法律正義。

我國近年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甚深,讓人民對法院的信任度更低,若將執掌司法鑑定權責的「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納於行政部門(法務部)下,又再擴大法醫鑑定範圍,包含了刑事鑑識等所有犯罪相關的科學鑑識,獨占所有犯罪鑑識環節的單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更難以令社會大眾信服,司法信任度只有更低。所以學者建議,若真要成立司法科學研究院,應該將司法科學研究院變成第三方公正獨立單位,鑑定書可由民間或公家鑑定單位出具,而司法科學研究院要負責的則是「犯罪科學鑑定方法強化與研究」,而非目前規劃的最終司法鑑定權,否則將不利於真實的發現。

前立法委員賴香伶指出,要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其中委員會應包括人權、心理、法律、電腦醫學、刑事鑑定科學等專業領域者,且對政策教育認證等都有相當層級以上,才能真正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可參考美國德州司法科學委員會,拉高其層級,獨立在行政院底下,而非在法務部轄下。

實則將法醫研究所升級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不但立法、籌備過程冗長,也膨脹人事經費,且緩不濟急,倒不如直接修改刑法168條,直接將「具結」的要件拿掉,只要鑑定人員確有不實的鑑定事實,即可構成偽證罪,不僅保障奉公守法的鑑定人員,更可讓司法證據的正確性獲得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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