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證據法制度化 減少「自由心證」2

 

我國因現行無證據法的規範,法檢要決定採或不採用何種證據時,根本無法可依,導致如何取捨證據完全只憑法官或檢察官的個人意識,美其名為「自由心證」,但未依科學與法理規範,變成法檢說了算,只要法檢認為想採納的就直接採用,不需任何有效證據力,但認為沒證據力的則連查都不查,最常見的就是只採信一方,而另一方要求調查的證據,就以「沒有必要」或「不足採信」就直接駁回,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當事人當然不服連證據都沒被調查就被判敗訴的窘境,自不可能感受到有被公平審判,當然會選擇上訴。長此以往,讓人民得不到公正的訴訟結果,自然不可能滿意司法裁判。

其實真正的「自由心證」必須符合「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也就是需要有邏輯及證據,缺一不可,美國律師江建祥曾戲稱我國不講邏輯及證據的心證為「豬油心證」,凸顯了我國法官及檢察官對「自由心證」的濫用,919竹北案遭警方非法以現行犯逮捕的黃姓婦人,事後提告警方違法剝奪行動自由,結果檢方卻不起訴,甚至再議、交付審判都被裁定不受理,而法院裁定不受理的理由,卻是一面倒採納檢方的理由,指稱黃姓婦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沒有必要」,而檢方不起訴警察的主要理由,是依六家派出所副所長的證詞,認為警方是「請」黃姓婦人至派出所協助調查,黃姓婦人也是「自願」至派出所,所以「沒有強制」的問題,但從網路影帶還原事實,根本就不是用請的,顯然也非自願前往。

黃姓婦人是在沒有告訴人的情形下,被以現行犯強行逮捕至六家派出所,六家派出所副所長既是當事人的同事,顯有利害關係,為何檢方寧願相信有利害關係者的人證,而不相信有事實呈現的物證?而檢方為了袒護違法警員,甚至荒唐稱說因行政執行官李貴芬有事先口頭報案,所以警方才會到現場盤查,但口頭報案根本無法證明,所以報案依法就應該以報案單為依據,在當事人沒有完成報案程序時,該案根本沒有立案,哪來的現行犯可言?那我們與警察國家有何分別?

為了防止因檢方不作為而侵害人民訴訟權,法律才有交付審判的設計,所以法院應該謹慎審查檢方為何不起訴的理由,也更應該調查聲請人所提出的證據虛實,若認為人民所提出的證據不可採,則應明白告知為何不可採,好讓當事人信服,而不是說因為採信檢方的理由了,所以聲請人的證據就沒有必要調查而駁回聲請,這顯然是濫用「自由心證」,因為只有調查了聲請人要求調查的證據,才能證明檢方所採的證據是否經得起事實的檢驗。所以司法院當務之急,就是提出有效可行的證據法並法規化,以作為訴訟法檢與當事人遵循的依據,減少「自由心證」濫用的爭議,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自然可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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