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嚴重斲傷「人權」的稅務案件 勿讓稅官繼續強奪民財

 

1966年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載明各個締約國應保證勞工,及其家庭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基本生活。故20多年來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之立法的重點,皆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以求強化納稅人權利地位,確保納稅人享有基本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並將正當法律程序用到稽徵程序,以程序的合法確保課徵之正當性。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長期以來政府及國人均將「納稅」視為公民責無旁貸的義務,而忽視憲法亦同時保障人民有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平等權等各項基本人權,導致納稅人權利不彰,更遑論納稅人權利保護,課徵實務上更常以一紙行政命令或解釋令,恣意擴大解釋,甚至逾越法律,使我國的稅法與行政命令,處處充滿「威權、獨裁」國家的規制,嚴重違背租稅法定主義、依法行政原則,侵害人權。

台灣稅災不斷?歸國學人葉揚春原本於美國加州矽谷工作,89年帶著DNA晶片技術返國,「技術入股」等雖報請經濟部核准,但國稅局不承認,出售部分股票後竟被當作薪資所得,收到400多萬天價稅單,搞到妻離子散;「稅災戶」葉先生,慘被國稅局追稅400萬的經驗,尋求行政救濟過程財產被扣光、薪資遭查扣1/3,且限制出境,.稅災早已讓他無家可歸。

擁有「救鈔醫生」頭銜的調查局劉姓調查員,因其細心與專業,挽救了不少不小心被毀損或燒掉的紙鈔,因而讓當事人轉悲為喜,失而復得的喜悅。這種公僕有悲天憫人之心,充分的表現「苦民所苦」,並竭盡全力搶救百姓瀕臨失去的財產,保障人民的財產權,這種精神蠻讓人敬佩的!

然而稅務人權被剝奪的小民要如何面對,可能幾百千元繳掉就算了,可是千萬的稅單查本繳不下去。不繳,就會年年罰,稅單年年會自動加錢,最後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拍賣財產;嚥不下這口氣就告國稅局,結果又是另一個惡夢的輪迴,百姓勝訴,再重開一次稅單,百姓被判敗訴,認命繳錢終止輪迴,還是再告下去,繼續永無絕期的輪迴吧!

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就可讓國稅局撤銷違法的課稅處分。稅務官員卻公然違法,視國家最高法院三審確定的無罪、無稅判決不顧,迫害老百姓的賦稅人權,等於是強奪民財,這種置人民於死地行徑與前述「救鈔醫生」,有如天壤之別。

台灣己簽下的「國際人權兩公約」,對世界人權宣言許下了承諾,然而在民主法治的台灣,卻有著許多戕害人權的重大稅務案件,太令人失望了!稅官們都知道有太多不合時宜的稅法法規稱為惡法,可以強課百姓的稅、限制出境、高額的罰款倍數,這都是惡法,卻都不修法,百姓的賦稅人權何在?政府應在國兩公約的背書下,立即修改這些惡法,誠為庶民之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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