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案未定讞即坐牢 5年冤獄換513萬

 

台北縣呂新生於民國82年因持刀搶劫雜貨店,砍傷老闆,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13年後聲請假釋,沒想到獄方竟發現當初搶錢案根本尚未定讞,高院重新審理改判他8年徒刑確定。呂因多坐5年冤獄,因此就多關的5年聲請冤獄賠償,法院判賠每天3000元,獲得513萬餘元賠償金。

呂新生在民國82年9月,因身上沒錢,持菜刀到住家附近雜貨店行搶,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他上訴二審,但高院還未作出判決,他就撤回上訴。不過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即使被告不上訴,法院仍應依職權送上訴;但當時執法人員卻都未注意,讓他就入監坐牢。直到95年,呂聲請假釋,才發現失誤,送回二審重新審理,法官判處8年確定。

對於冤獄獲得賠償,呂表示,自己現在只想認真努力過生活,不想活在記憶裡。
多關5年法官、檢察官賠國家90萬元,因承辦法官林丁寶、檢察官王秀灑、檢察官王家春疏失,害他被多關5年多,呂男因此獲冤獄賠償513萬;臺北地院判決王秀灑、王家春均各賠償國家30萬元,而林丁寶先前以30萬元與新北地院和解。

呂新生於82年9月14日晚間持菜刀至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住處附近雜貨店行搶,砍傷老闆李炳南,觸犯《懲治盜匪條例》唯一死刑的「強劫殺人罪」,但他只得手5包長壽菸及現金1105元,且被害人未死可減刑,被板橋地院(現改名新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 

全案83年上訴到高等法院,呂決定撤回上訴,但依法判無期或死刑爲強制上訴案,無論被告是否上訴或上訴後撤回上訴,都必須送最高法院,結果讓呂新生遭羈押、執行13年後聲請假釋時,獄方赫然發現全案尚未判決確定,呂新生才有機會高院重新審理此案,但呂新生的命運也從《懲治盜匪條例》轉到《刑法》,獲得不同的判決結果,改過向善得到減;刑的契機也是給人們的一個勵志故事。

由於《懲治盜匪條例》已在91年廢止,法官依《刑法》殺人未遂罪判呂8年徒刑,但他已服刑13年多,多關5年多,因此向板橋地院聲請冤獄賠償513萬元獲准。板橋地院認爲法官與兩位檢察官應賠償513萬元的3分之1,向3人各求償64萬餘元,其中林丁寶以30萬元庭外和解。這是司法史上政府首次向失職司法官追償冤獄賠償金勝訴案例。王秀灑的律師表示,將在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

冤獄受害人呂新生成為司法史上、政府首次向失職司法官追償冤賠金勝訴的案例,只是冤獄賠償513萬,扣除法官、檢察官賠國家90萬元,其他的423萬還是得從人民的納稅錢拿來出,雖說司法官的錯誤,理應負責全部的賠償,不應由人民來負擔,但也是司法首例,也算是司法人權向前邁一大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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