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修法斷除貪瀆的根源 讓台灣真正步入反貪腐的正軌 1

 

台灣在今年8月30至9月2日舉辦「中華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因聯合國2003年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為展現反貪腐之決心,並求能與國際反貪接軌,遂於2015年制定台灣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公布於同年12月9日施行。2018年台灣政府自主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並邀請 5 名國際反貪專家來臺完成國際審查,歷經4年後,今年8月底又將進行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

貪腐一直是世界各國頭痛的問題,而最容易貪腐的,就是握有公權力的政府官員,因為他們會運用公權力來從中違法獲取各種利益,並掩蓋犯罪的事實,而且會設法讓受侵害者求救無門。而貪腐不會只出現在違法濫權的犯罪事實上,其實有些政府官員的貪腐,是隱藏在不合理的法令或自家單位的解釋函令裡面,藉著限縮人民的救濟權,再透過單位內部無法源依據的獎勵辦法,來攫取違法獎金,形成另一種變相的貪腐,就像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就規定,納稅人須先繳納稅單三分之一的金額或擔保,才能進入救濟程序,否則稅務機關馬上就可移送強制執行,直接拍賣納稅人的財產。

或者就算案件已經進入救濟程序了,拍賣執行程序也可以繼續進行,不須理會訴訟進度如何,因此就形成了只要官員要多領些獎金,就亂解釋法令,直接開出稅單,或者欠繳小額稅費,卻動輒拿上百倍的房產土地來拍賣抵繳,極其荒謬不合理的違反比例原則,種種手段讓原本不須繳稅的無辜稅災戶,直接被拍賣房產土地,直接剝奪人民賴以維持基本生存權,這根本違憲的作為,台灣人民就是這樣飽受政府公權力的暴力欺凌,這樣台灣還能稱為是民主、人權的國家嗎?更恐怖的是,行政執行署在百姓財產拍賣不成時,還可直接沒收百姓財產,這樣的作為不是違憲,那是什麼?

雖然,各國稅制對惡意逃漏稅都有加罰的規定,但大都在1倍以內,像美國最重罰只需多繳到本稅的0.5倍,但我國的稅制,卻是不分惡意或非惡意,全都重罰本稅的好幾倍,為何我國罰款的倍數會如此高的這麼嚇人?說穿了就是稅務獎勵金在作祟,因為只要開罰的稅單金額越高,獎金就領越多,於是稅務員不管納稅人是否惡意,一律都開出高倍數的鉅額罰款,而行政執行署對有疑慮的案子,雖然依法可以依職權暫停執行,但是因為只要有執行,就有獎金入袋,所以當然是直接超額查封拍賣土地房屋,哪裡賺越大哪裡去,哪管納稅人是否有冤屈?'

讓台灣真正步入反貪腐的正軌,我們下集繼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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