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長夜將盡黎明就要到來了 關廠工人臥軌抗議 2

 

約莫是101年冬天,勞委會花了2,000多萬,請了80個律師告大批關廠工人。85至87年間,多家紡織或電子工廠惡性倒閉,這些工人因此起而抗爭,政府起先「代位求償」,給予資遣費、退休金,不料15年後,政府竟起訴要求返還。工人們都是老媽媽,15年前的關廠工人,15年後更窮,沒錢請律師,只好由工會上網徵求義務律師。

工會兼職秘書王浩拿出案件的資料,在台北也有找過一些打勞動法的有名律師,但大家普遍上都認為這案件應該沒救,主要是當時工人向政府領資遣費跟退休金時,簽了「促進就業貸款契約」,契約中載明:借款期間自87年11月4日起至93年11月4日止共6年。還款則應自借款日起算,第二年起依「年金法」於每月4日向職訓局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算,第一年免計付利息,第二年起按年利率3%計息。

然而,簽約當時,雙方當事人均有默契,此等名為「借貸契約」,實際上為「補貼」,故無庸返還。許多的法律專家看過之後,卻認為既然已經簽了這項貸款契約,白紙黑字,有貸款就要還錢,所以一定會敗訴。王浩說「我去問了司改會的高榮志律師,他說這有可能契約被定性為公法關係,超過公法的5年請求權時效,就不用還!」

接著看到,這項貸款契約是根據86年發布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所訂定,由職訓局透過就業安定基金撥款7億餘元,與1,105戶關廠工人簽訂「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依失業勞工之就業年資不同,貸與失業勞工最高100萬元以下不等之貸款。而該「貸款要點」之依據,根據其第一點之規定乃《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發生公法上的法律關係,而不是民法上的借貸關係。「這是津貼,免還啦!!」

總共630件,有1,300人被告!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國家告工人」案件。第一次律師團在桃產總,邱顯智律師找了律訓同梯的劉繼蔚律師,以及德國鄰居6年、任教於政大的民法專家周伯峰教授。該次會議中,有一位同樣看到苦勞網訊息而來的曾威凱律師,以及司改會的高榮志律師、法扶的李艾倫律師、蔡宗恩律師,另有一位比較資深的律師,他是某工會幹部的舅舅。會後,除了那位工會幹部的舅舅之外,所有人都支持這案件是公法關係,國家要這筆錢完全沒道理。

周伯峰是民法學者,認為這件案子根本沒有借貸的真意,否則為什麼過了15年才來要?因此,給錢的一方沒有要拿錢的一方還的意思,拿錢的一方也認為這是政府的代償,根本不用還,根本沒有借貸的合意,非民法的借貸關係。

於是,關廠工人案律師團確立了基本主張:要求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到行政法院審理! 解決了訴訟的基本方向,接下來更棘手的來了。勞委會花了2,000多萬元請了80位律師提告630件案,區域遍布台北、桃園、苗栗和台中,而光是桃園地院就有300件,而我方大概才5個律師,如何打贏這場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國家告工人的案件?於是必須再次招兵買馬,廣徵律師。關廠工人臥軌抗議,我們下集繼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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