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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天使與魔鬼


針對國稅局蠻橫無理的推計,太極門當然提起了行政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林玫君法官,是個明快的年輕法官,太極門弟子在豪爽而犀利的林石猛律師,及強調憲法高度的李念祖律師協助下,開了幾次庭,法官就發現國稅局的論理荒謬至極,在104年撤銷了違法行政處分<註1>,並指出國稅局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國稅局上訴後,也很快地在同年7月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這是太極門第18次的勝訴!

但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審理,卻讓人民見識到顢頇恐龍法官的最高境界。

承審80、82-84的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是快要退休的法官。因為之前莊金昌法官曾在81年度案件提起再審時傳訊3名證人,但最後判決卻連證人的名字都沒有提到就駁回,所以弟子們以加倍審慎的心情準備各種證據及證人。莊金昌法官虛應故事地照弟子的聲請傳訊了7位證人,但開庭訊問時的態度,卻令人暗叫不妙,除了語帶嬉戲,問題更完全沒有針對案件的重點:「你住在信義路怎麼去內湖研修啊?」、「你只有交薪水袋,裡面沒有錢嗎?」……活像街頭大嬸探人八卦,一點也不像想要了解真相的法官。甚至在開庭後,旁聽民眾都還沒離開,就直接問財政部及國稅局人員稅務問題,絲毫不避嫌。

宣判時果不其然,明明相同推理及證據的85年課稅處分,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經被判決撤銷,且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中高行這3位法官卻完全無視證據呈現的事實及證人一致的證詞,判決太極門敗訴,而且依然沒有交代不採證人證詞的理由。審判長林秋華甚至臉不紅氣不喘地在記者會中,承認自己老了,看過就忘了有利人民的證據。

斯可忍,孰不可忍!宣判當天下午,太極門弟子氣得直接到台中地檢署控告法官枉法裁判。這是勢單力薄的人民,明知不可為,卻不能不為的憤怒。

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幸好遇到專業公正的法官劉介中、林文舟、帥家寶、林樹埔、鄭小康,法官們本於證據法則跟論理法則,在107年7月26日廢棄原判決<註2>,認定國稅局課稅處分違法。而且在發單22年後,首次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稅局所謂之學員名冊都是贈與見證書、7,401申明人皆表明敬師禮為贈與。

或許是為了避免下級審又迷迷糊糊或程度不佳,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判決特別指出, 81年度確定判決因為沒有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依行政院100年12月9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所作公開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的資料、而且中區國稅局也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所以國稅局不能再以81年度綜所稅判決來主張課稅。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全案應該依據這些新證據認定是贈與而底定了,而被違法確定的81年度綜所稅案件,也應該由行政機關程序重開,面對錯誤,依法撤銷。

從刑事判決、上萬份贈與書證到公告調查,唯一的事實,就是「贈與」。判錯了就要改,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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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
<註2>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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