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上)》 《第七章(下)》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四章 鬼影下的悲鳴


就算是最有資歷的律師也絕對想不到,侯寬仁檢察官起訴時竟然使出殺手鐧,把「養小鬼」這種荒誕無稽的指控寫入起訴書,成為台灣司法史上最荒誕不經的一頁!弟子們真的完全驚呆了,甚麼是小鬼啊?但這樣狗血的消息,正符合八卦媒體的胃口,地檢署及道館幾乎被媒體擠爆,人言可畏,頓時太極門從斂財團體變成了邪惡宗教組織。隨之電視台競相製作靈異節目,突然間,台灣淪為鬼島,天天上演聊齋誌異,繪聲繪影地談論小鬼,敗壞人心。

弟子們身上所承受的壓力更大了,甚至有人被解除婚約、被調職、被拒於家門外,在公司被排擠、更有很多年紀小的太極門弟子受到霸凌而拒絕上學!檢察官拿著公權力的刀,狠狠地在太極門弟子心上砍了又砍!弟子們痛徹心扉,卻有苦說不清!

拿到起訴書,發現檢察官一方面說太極門養小鬼、宗教詐欺,一方面又說師父逃漏稅,要移送給國稅局課稅。堂堂檢察官,難道不知道詐欺的犯罪所得是要發還受害人或沒收的,又怎麼會需要課稅呢?

怎樣也想不到,這一份令人啼笑皆非,充滿矛盾的起訴書,竟成了國稅局的誅殺令,以此追殺太極門23年。

******************

檢察官的無法無天,無限上綱!

本以為案件進入司法審理,終於可以脫離侯寬仁的魔掌!沒想到「神通廣大」的侯寬仁,卻將爪子伸到了內政部、伸進了各地縣市政府。

86年5月,傳來縣市政府要求解散太極門的訊息,原來已經把案件移交給法院的侯寬仁,竟然直接發文給內政部,之後又發文給各縣市政府,要求解散太極門,各縣市政府收到侯寬仁的函文後,因為不知所措,竟然想也不想,真的對太極門發出解散處分函!逼得弟子們提起行政救濟。

侯寬仁眼見太極門運作如常,竟再度直接發文台北縣市政府工務局,要求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註1>

還記得在同一天,太極門一方面收到台北市政府的邀請函,邀請參加87年端午節的展演活動,一方面接到台北市政府勒令解散太極門的函文,掌門人同時把兩個函拿在手裡,啼笑皆非!看在弟子眼裡,更覺憤慨。

這一份天外飛來的解散令,又整整花了弟子們2年的行政救濟,到88年才全部被撤銷。

******************

在偵查中放話再抓200人後,各館都有義工弟子被列名偵查。即使只是單純的義工,卻仍不免擔心被誣陷。

這些被列名偵查的弟子,看到沒有被起訴,以為沒事了,但到87年5月,卻接到自訴案的通知,這才知道,熟悉刑事訴訟程序的侯寬仁,竟利用所謂自救會提起自訴,將手上的偵查名單12人一併移轉出去<註2>,保全了自己在偵查中放話的顏面,檢察官的知法玩法,使無辜的太極門弟子平白捲入訴訟。這件自訴案有多荒謬?竟有自訴人當庭向法官表明「不知道要告誰?」

歷經近4年的審理,91年全部被告都判決無罪,有正義感的承審法官陳坤地甚至將偽造文書的自救會副會長曾碧雲移送地檢署偵辦<註3>

但這4年太極門師徒所虛耗的青春歲月、國家的司法資源,又該向誰去要?被踐踏的名譽,誰能回復?

******************

雖然到了91年,監察院的15位監委自動調查後,認定侯寬仁檢察官在偵查中所犯的八大違法,樣樣都是侵害人權的作為,將其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註4>。但是這遲來的正義,卻無法平緩當時大家所受的痛苦!

被收押的彭師姊的兒子,上了國小,還會因為半夜醒來找不到媽媽而驚恐大哭;那時候遭搜索的李正文5歲的兒子,念建國中學經過法務部時,都還會忍不住對著大樓高喊:「侯寬仁,你出來!」

至於侯寬仁案移送到法務部之後,法務部竟無視於監察院要求從嚴究責議處的指示,以太極門刑事案件尚在審理為藉口,將此案一放數年,等到96年太極門三審無罪確定之後,再輕輕說一聲:「已超過懲戒時效,沒法再辦了。」侯檢察官掀起滔天巨案,迫害了上萬的家庭,即使遭到監察院糾正,仍能輕輕鬆鬆過關,沒有究責,更沒有一句道歉,官官相護<註5>,百姓誰護?

-------------------
<註1>侯檢察官自86年5月至6月,陸續對太極門道館所在地之8個縣市政府發函要求解散太極門。

<註2>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註3>台北地方法院87年自訴字第433號。案件由法官陳坤地審理,陳法官開庭溫和有禮,條理清晰,面對有被列名為被告卻找不到是誰要告他、有告訴人出庭說不認識要告的人、更有所謂告訴人主張根本沒有具名的荒謬案件,仍耐心的逐一傳訊調查,在91年不但全部被告都判決無罪,並將偽造文書提起自訴的幕後黑手曾碧雲移送地檢署偵辦。

<註4>91年監察院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認定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嚴重違反科學辦案、戕害司法威信等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且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檢察官也自承針對自救會名單未予調查。監察院並將此案選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

<註5>因法務部宣稱超過10年懲戒時效而未對侯寬仁進行懲處,監察院於99年12月15日針對侯寬仁懲處案糾正法務部。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上)》 《第七章(下)》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