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日見青天!

文/黃娟/業務(高雄市)

     日前拜讀臺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在自由時報發表了一篇「司法人不該稱官」的文章,讓筆者深表認同,以往鮮少人討論「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在文章中教授釐清台灣的司法定格。

     陳教授指出: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在於「是非」(司法);而不在於「利益」(經濟)。司法應該是民主的象徵,而不是權力者的捍衛機器。但在台灣,以行政法院為例,大部分顯然不符「法治國家的法院定位」。而刑事法院,在捍衛人權案例,不乏落人話柄的裁判。

     我國的行政法院,承襲著舊司法系統的「階級思維」,且嚴重遺傳「官僚主義」,當人民對判決不服,循司法唯一途徑即所謂的自力救濟,希望透過行政法庭能為自己平反、申張正義,但我們的行政法院卻往往恣意量刑、官官相護、判決不公,所謂「民不與官鬥」,人民只有含恨苦吞敗訴的結果,檢視台灣多少的司法冤案,受害者遲遲得不到公平正義的判決,又申訴無門,有的甚至走上絕路、含冤而死,洪仲秋案、張藥房案、總統府前自焚案…。呼籲這些號稱司法正義的仲裁「官」員們,別讓這種案例一而再三的重演,領的是人民的民脂民膏,卻沒有善盡公僕應盡的義務與職責,為民申冤,難怪行政法院一直被民間諷喻為「敗訴法院」。正如陳志龍教授道出行政法院法官,顯現困擾的定位,究竟是維護行政的官員機關,抑或是維護人民利益的裁判?愛好稱「官」,與第三權不符,倘若能夠「去官」化,將之定位在於「外部人的權利維護者」,才會有朝向「真正的獨立性」的司法的可能。

     法律應是用來保護守法之人,執法者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改革不只是口號,說說便罷!改革要正中問題的核心,唯有司法保持中立、超脫權勢與私利的糾葛、杜絕官僚階級,我們的司法改革才能真正的落實,也就是說:司法一天不獨立,台灣就難見到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