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台灣已經追求民主法治多年,但實際上依存有許多的威權和官權,導致人民和官員之間的仍處於極度不平等狀態。以下是三點觀察:
一、「法律處罰,以人民為主」
根據魏賜聰教授的研究,他調查了234種法律,總共包含16,722條法條。其中,處罰人民的法條高達1,842條,而處罰公務員的法條卻只有122條,兩者相差了12倍。這個現象表示法律制度大幅傾向限制和處罰人民。另外,公權力施行法有1600多條,但僅有14條針對公務人員的處罰條款。換言之,雖然有很多法律條文設置了對公務人員執法的規範,但真正可以對他們進行處罰的法律條文卻極少。因此,有人形容台灣的民主是「處罰,以人民為主」。
二、「懲罰官員的法律,甚至從不用」
除了以人民為主的處罰法律之外,台灣刑法中的一些條文甚至從未被運用,例如124條枉法裁判罪和129條違法徵收罪,這是否更容易形成劣質法官和稅務官員的溫床?此外,在大法官的解釋中,有57條法律和解釋函令被宣告違憲,但這些稅務人員似乎沒有被處以違法徵收罪,這是否也是台灣超徵嚴重的成因?
近期,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對司法提出四大改革建議,他也認為台灣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用來約束法官,和125條的「濫權追訴罪」約束檢察官,但因官官相護的官場文化,讓這兩條法律對制衡劣質法官和檢察官,至今都沒有發揮效果。
三、「執行署跟人民要錢的手段很殺,向惡官求償卻很弱」
此外,即使被判定有罪並需要賠償,執行署的效力卻相對較弱。根據資料,106年度到110年度國家賠償總金額約1.8億,但對於應負責任的公務人員的求償率僅有3.91%。人們普遍認為,執行署跟人民討錢的手段十分殺,但向惡官求償卻顯得相對軟弱。
依照法律,墓園、墓地是不能拍賣的,但執行署為了追求績效卻照賣不誤,人民欠1.8萬2.8萬就把人民的房子拍賣,這也違反比例原則,但法務部卻一直放任執行署違法對人民「追殺式」的執行。根據統計,執行署從89年成立至112年2月28日止,累計執行金額高達新台幣6324億,一次次寫下新的歷史紀錄,但是當面對這些害人民坐黑牢的惡官,卻不敢要錢,求償率才3.91%,這樣的天差地別的對待,如何讓台灣人民接受呢?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表示,政府給人民兩大痛苦,一個是課稅,一個是刑罰,此話說出台灣法稅制度積年弊病。法治之下方有民主,如若執政者不僅擁抱權力不求改變,如稅官濫用解釋函令開出稅單,貪圖稅務獎勵金無證據任意開出稅單;甚至連基本守法都做不到,如無罪推定論、案情內容向媒體大公開,雖號稱民主,但人民卻依然在威權中喘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