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怨四起 立法院砲聲隆隆

◎程功/新竹(顧問)

報載審計部在98年度的決算報告中指出,全台稅務爭議案超過1萬件,財政部高居各部會民怨之首!就在10月21日的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多位立委砲聲隆隆,連番質詢財政部長李述德,痛批財政部大發「霸王條款」解釋令,讓稅務人員成為納稅人眼中的「酷吏」;李部長則一再護短,認為屬下「沒有必要這麼做」。

世界民報10月30日社論「國稅局『法』力無邊 稅務改革當務之急」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editorials/2010-10/9276 就為文列舉:沒有法源依據的獎金、不公不義的救濟程序、任意曲解所得性質、助長浮濫開單弊端的「稅務協談」、以及抗告不影響執行,訴願要先繳納一半稅額的規定違憲等國稅局五大違法,點出可憐「稅奴」的悲哀無奈。

羅淑蕾立委就曾痛陳「目前國內因稅務爭訟被限制出境人數至少10萬人以上」;也常有民眾等到官司打贏,因為被強制執行或限制出境,公司卻已倒閉的情形。更令人咋舌的是,有稅務人員以偽造文書強制執行民產的行徑被法院揭穿之後,竟一錯再錯,以違法名實不符之「退稅」名義歸還當事人;不但未見「依法行政」的懲處,相關人員包含長官已經入袋的執行獎金是否有吐出來,都值得全民及監委一探究竟。

「得民者昌、失民者亡」,稅務人權攸關五都勝負及其後之總統大選。筆者蒐集親友切身之痛,在此也補充國稅局不肖人員(其餘奉公守法的好公僕值得肯定)另五大違法濫權手段,提醒即將被強制執行的稅災民勇於護衛自己的權益,並提供執政當局改革稅制的參考。

一、 課稅程序違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7號解釋「受刑人刑期屆滿當日24點前即必須釋放,拖到次日就是違法違憲」,表示嚴守日期是一項重要人權。即如稅法規定老百姓遲繳稅捐,每超過2天就要加收1%的滯納金;而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也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後,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國稅局卻可以在超過二個月的期限甚至於幾年之後又違法開單課稅,讓人民隨時活在惡夢之中。另外稅捐稽查人員過度濫用權力,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規定,在進行調查時,未「報經財政部核准」,就進行調查納稅義務人之所有銀行資料、資產淨值、資產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據稱國稅局還聘用諸多工讀生不定時對人民資料進行查核,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名譽信用。

二、 不符「比例原則」:國稅局的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充,以查帳、凍結資產、限制出境、管收、查封拍賣等假合法的勒贖手段,對待手無寸鐵的人民,形同高級的國營地下錢莊、討債公司與詐騙集團。民眾因而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者時有所聞;與其他國家相較,高額的滯納金、罰鍰等,更是不符比例原則,似欲置人民於死地,永無翻身之日。

三、 違反「一事不二罰」之憲法保障原則:例如陳前總統海外匯款一案,國稅局亦認為必須靜待司法判決,才有贈與稅核課與否的問題。而以近日沸沸揚揚的太極門案為例,國稅局對於從刑案移送所衍生出之稅捐,竟然對刑案尚在審理中的當事人開單課稅及重罰並強制執行,等到刑案判決無罪、並確認無逃漏稅問題時,對當事人已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失。甚至於刑案已經判決無罪、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國稅局仍一意孤行枉法開單,更是台灣的民主奇蹟,惡名已傳揚至國際間遭到非議,政府知道了卻還麻木不仁。

四、 死不認錯、修法善後:行政機關缺乏親民愛民思想,把人民當小偷對待,鑄下大錯還死不認錯,反而期待修法來善後,以表明是現有法律不敷使用。例如黃任中被管收致死而有釋字第588號《黃任中條款》,以及錯誤課稅沒有退稅年限的《陳長文條款》,其實只要按照《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國稅局就有台階可以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馬總統實在該深思稅務人權的相關癥結,陳長文大律師為了區區被溢課稅的十七萬,在收到退款後,為何仍然堅持救濟上訴?為何一再敗訴?

五、 僭越職權,藐視三權分立、五權憲法:國稅局以利為先,缺乏人文素養與人道關懷,僭越職權,無視於納稅義務人所屬主管行政機關的發函或公開確認,自行曲解納稅義務人的屬性與所得性質而課稅,做出對人民無利的相關執行。對於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視如無物,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獨立」於「司法」判決之外,還公然聲稱「法院判決的不算!」對於監察院的調查糾舉、立法院的公聽會協調更是不動如山,民主社會目無王法莫此為甚。

當一個壞人被繩之以法時,會怨恨說是社會害了他!那麼政府與全民都該深思,是誰縱容酷吏繼續為惡?沉默的受害只是背負著犧牲與無奈,唯有對正義的堅持與氣概,稅改的曙光才能有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