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責任有時盡 民怨綿綿無絕期

紫筑琳/自由業(新北市)
媒體報導江國慶遭不當取供,疑遭錯殺,其家屬控告陳肇敏等人部分,因逾追訴期,檢方不起訴處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曠日廢時,等到受害人冤情得雪,往往已逾十年以上的光陰,而這時再來追究官員違失的責任,得到的卻是已逾「追訴期」,官員就可以不必為做錯的事負責,那請問屍骨已寒的江國慶,能復活嗎?家屬所受的傷害,用國賠就能彌補嗎?甚至,那筆國賠還可能要由全體人民來買單,官員犯錯,全民受罰,豈有此理?!
台北地檢署認為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被告行為是為破案立功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筆者質疑的是,如果不是因為那些官員們的急於破案立功,江國慶何致於被草率偵查以致枉死,這難道沒有因果關係?或許筆者不是那麼熟諳法律,但相信和一般人的想法一樣,覺得法律是保護平凡的市井小民的,一旦發現法律竟然是保護犯錯的官員,人民還會信賴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嗎?
政府官員們為求表現,而草率起訴,漠視人民的權益,因而造成冤案的例子,江國慶案絕對不是個案。而以逾「追訴期」而不起訴或免責的違法失職的官員,陳肇敏等也不是特例。只是當「追訴期」成了官員違法濫權的保護傘,在「不起訴」判決的背後,多少人民的血淚已成河,民怨綿綿無絕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