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赤字大,有學者指向政府應該增加稅收,不要因「選舉考量」而不敢做。為何增加稅收會動搖選民對執政者的支持,甚至影響選舉的結果呢?除了稅制不公的根本問題之外,執法者的作為也是民怨形成的一個重大因素。
美國開國元老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的名言「財富不屬於擁有它而屬於享受它的人。」但在台灣,把這句話改成「財富不屬於創造它,而屬於享受它的人。」更寫實。去年,台灣全體民間企業受雇者(工業與服務業,不含農林漁牧業)平均月薪為四萬三千元,相較於一九九九年,十年薪資略成長五‧四%。扣除物價後的實質薪資,十年來不增反減,變負四‧三%!雇用人數超過五萬人的三十一個主要行業中,近八成實質薪水倒退嚕!創造財富的人,卻不能享受財富,這正是目前台灣多數受薪階級處境。這樣的稅制下,要增加稅率,當然會受到眾多選民的反彈了。
在民主政體的演進下,人性不堪的一面也時有所聞,曾幾何時,司法淪為潛藏在候選人間彼此的惡性競爭中,雖然真相如何,老百姓是霧裡看花,但經過媒體的報導與評論後,卻繪聲繪影的在社會各個角落流傳著,影響層面當不止候選人的勝負,而是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更可怕的是,司法成為「報復」的工具,而司法也成了政府「控制」人民的利器,而喪失「司法為民」的根本人權價值,讓人民感到失望。尤其,因司法連動而產生的稅捐案件,往往在漫長的司法案件之後,再糾纏人民數十年不放。
在刑法中有「一事不再理」之規定,其目的在保障人民不受司法機關對於同一事件不斷地調查起訴,以保障基本人權。而國家是整體的機制,以民主國家以民為主的概念,政府對於人民也是整體性的,以法理而論,更不能對同一事實、事證經由不同的機關,對人民做不同的處分。另依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認定事實所需證據應詳實調查,…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但在實務面上,有許多案件財稅人員並未依據上開法理、規定作為。
因江國慶冤判、冤死案,重新翻出台灣過去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時代,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七年之間,在軍法偵查審判機關配合當時國民政府高壓統治所做成的冤、假、錯案裁判,造成無辜生命的被摧殘,人身自由長期禁錮及沒收財產充公的罪孽。而今日的台灣因稅捐冤案而家破人亡的案件,也可以說是罄竹難書,人民對稅制、財稅執法者的檢視,以及自身租稅人權保障的成熟度,尚不如對司法的認識,因為司法似乎可以道理來衡量對不對,而稅法多如牛毛,加上許多解釋令,人民搞不懂也無奈,但是人民可以嚴格要求「為民喉舌」的立法委員,讓能夠站在民眾的角度,熟識法律、監督執法人員,扛起保護人權的責任,成為立委選票的主流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