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賀一航被檢方查獲吸毒買春,因欠稅812餘萬元有案,被台北行政執行處約談,認定隱匿財產、故意不還款等理由,裁定管收3個月,已關進大牢。他是繼股市名人黃任中之後,第二個欠稅不還遭管收的名人,另外,前廣三總裁曾正仁、還有亞世集團總裁鄭綿綿,都曾面臨相同命運。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指出,一旦決定打官司,只要判決,案子就會被公開,很多藝人擔心案子公開有損形象,因此只要個人確實有漏稅,最後都會選擇乖乖補稅。凌忠嫄強調,若不想要被管收,就趕快把積欠的稅款給還清,就可擁有人身自由。
好一個拿錢來「贖」自由身啊!按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係惡意逃漏、置之不理、或蓄意逃避隱匿者,執行處除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其可供執行之財產外,亦『得』拘提、管收。我們要問的是,法律規定是『得』,有必要非用「殺雞取卵」的方式追稅,斷人生路,連累親友幫他籌錢贖身嗎?到底是惡法綁架人權,還是國稅相關公職人員濫權用法?
賀一航被管收後,未婚妻Judy立即向民進黨立委余天求助,余天表示,演藝人員一定要有工作機會才有能力還款,並指出,賀一航應該沒錢,他會找看看幾個好朋友,幫忙想辦法籌錢。對照Judy四處求助籌錢,希望賀一航能夠停止管收,與一般老百姓遭到歹徒綁架,其家人也是到處籌錢贖人的場景,同樣是叫人心急如焚,不同的是老百姓可以報警,訴諸公權力的協助與保護,但是遇到被公權力「綁」去的時候,大多數人是求助無門的。立委諸公們為民喉舌,難道不能主動全面檢討稅法,將違反人權的惡法修訂或廢止嗎?
猶記當年TVBS報導,股市名人黃任中因為欠稅案,坐輪椅出庭,接著入獄3個月,自此病情每況愈下,但還是含淚為自己辯駁:「我還沒有,還沒有被判欠稅。」民眾質疑,案件還未判決,要不要繳稅還未確定,就要管收逼稅。然依管收條例第2條規定,除強制執行法及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羈押之規定。過去行政執行處一逮到欠稅人,拘提管收一氣呵成,成了政府討債的利器,但這根本就是違憲!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令,拘提後必須先移送法院審問,不能未審宣判,確定欠款人可能逃亡,或是有錢不還才可以關,不能因為沒錢還,還強制管收。
今天我們看到的財稅相關單位,要不就管收、要不就限制出境,納稅人哪有機會賺錢還稅? 97年5月30日時任司法院民事庭法官王金龍於中國時報指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透過限制出境,達到稅捐保全目的,這是粗暴行為,有點像『合法擄人勒索』,這是落後國家行徑…」。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亦為文指出限制出境係對國民人身自由與遷徙自由之干預,稅捐事務固然涉及公益,但人身自由與遷徙自由則為憲法第8條、第10條所保障之基本權,以限制出境做為保全手段,以「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不當聯結禁止」等公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來檢驗,均難以獲致合憲性的結果。
賀一航之前曾因這筆欠稅被限制出境,如今被管收,媒體都報導欠稅八百萬,事實上本稅約兩百萬,加上罰款後才有八百多萬。據悉,我國稅務機關對於人民的漏稅罰鍰,採用高於本稅1至10倍罰鍰,印花稅罰鍰更是高達30倍。在美國一般漏稅罰應繳稅額的0.2倍,故意漏稅罰0.3倍,詐欺、隱匿罰0.75倍;日本則是一般漏稅罰為應繳稅額的0.1-0.15倍,詐欺、隱匿罰0.35-0.4倍;但在台灣一般漏稅就罰1-10倍,遠遠高於日本的10-100倍。欠稅加上的高倍數罰款,好比遭國稅局「趁機勒索」,人民「屋漏偏逢連夜雨」,如此惡法簡直在開人權倒車!
據悉,胡瓜、張菲、徐乃麟、吳宗憲、江蕙和大小S等藝人都曾為自己爭取租稅人權,最後的結果各有不同,以吳宗憲為例,堅持和國稅局抗爭到底,但最後還是敗訴。看看國家的稅制與稅務行政,從浮濫開單開始,除了乖乖去繳,繳不起就被強制執行,或像賀一航這樣被管收之外,就兩條路,一是「協談」之後的枉稅、冤稅,一是沒完沒了的行政救濟;其中黃任中案尚且未判決確定就遭到管收、拍賣財產。最嚴重的違憲規定是「其他所得」這項,國稅局將法律沒有列舉的應稅項目歸入其他所得,如此一來課稅可以上下其手、大小通吃,根本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規定,「租稅法定原則」根本是蕩然無存。我們質疑的是,即便國稅局解釋法令的權力如此超越,那麼喜歡用惡法欺壓百姓、綁架人權,最低限度總要遵守依法免稅的項目不得開單課稅,才能大言「依法行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