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飯碗」生鏽了,公務員考績何不效法企業精神!

「鐵飯碗」,是一般民眾對公務員的直接印象。民間司改會於5月3日至7日與網路民調中心合作,舉辦「2010年度司法民怨」民意調查,針對司法單位的負面評價作民調。其中第1高票為「對表現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莫可奈何,無『法』淘汰」,在總投票數8327人中,佔了33.6%的比例,也就是說約1/3的網友不滿司法單位對表現不適任的司法官沒有淘汰機制。

司法院表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是司法院既定的方向和政策,但在5月5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時,法務部次長蔡茂盛認為,考試院規定檢察官有3%考列丙等,容易使人民對檢察官素質產生誤解,直接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建議檢察官考列甲等以上比率仍維持90%規定,不需要有5%優等限制,也不應有考列丙等比率規定。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也提出,先進國家法官考核制度從未見過等次比率限制,因法官只有「適任與否」,不應有等次問題,否則是「違法違憲」,干預司法獨立。

據司法院公布的資料顯示,過去十年間,政府已經發出四十六億八千多萬元的冤獄賠償,每年付出將近4.7億元,檢察官與法官犯錯,全民埋單,卻沒有任何司法人員因此判冤獄而受到懲戒或負起賠償責任。另根據監察院統計,歷年來遭受彈劾的司法人員高達258人,超過總人數的百分之十。從1993年至2004年共有90位司法人員被彈劾,其中法官49人,檢察官32人,其餘為其他司法工作人員。法律是用來保護守法的人民,維護社會安定,如果沒有一個能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人民權益如何受到保障?人民成了司法迫害的對象,已讓台灣人民對於司法人員的素質產生質疑。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實已有丙等不升等、丁等解職的規定,但在適用考績法的實務運作上,是把甲等打到占全員75%的內規上限,剩下25%乙等,丙等以下是少之又少。以2008年為例,24萬名需要送銓敘部審核的公務員裡,考績甲等的有180,075人,占75%;乙等為5萬9,632人,占25%;丙等只有323人,占0.01%;丁等更微不足道,只有3人,因此公務體系裡幾乎沒有淘汰機制可言,誠如考試院長關中所說,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根本「是一個失靈的制度」。考試院準備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強制淘汰制度,每年考列丙等人數不得低於3%,10年內只要有3次丙等就強制退休或資遣。修正草案於5月5日送達立法院審查,在考試院長關中具名領銜的說帖中,直言我國的文官體系已成為「醬缸」—缺乏績效、無法管理、沒有是非,他也引述前任銓敘部長陳桂華曾說:「沒有淘汰,文官體系猶如一潭死水」,強力為考試院的考績法改革護盤,引發公務人員一片恐慌與不平。

在企業管理的領域裡,企業要能永續經營,找對的人,做對的事,是很重要的一個要素,適合的人才,才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一般私人企業,因為有自負盈虧的壓力,因此在經營過程會訂出員工的績效目標,若未能達到目標,或是員工不適任這個工作,企業自然會有淘汰機制。如此做法是為了維持企業穩定成長,並讓絕大多數的員工能保有穩定的工作以維持家計,並讓不適任的員工能有發揮所長的機會,對員工與企業是一個雙贏的決策。覆巢之下無完卵,若企業沒有一套公平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將會造成企業員工因循苟且,有樣學樣,互相推卸責任,屆時企業經營不善而倒閉,反而會有更多員工因而流離失所。

在國外,許多歐美先進民主國家的政府,都會以標竿企業的經營模式為借鏡,以民為主,擬訂國家發展方針與政策,促進經濟成長,創造就業機會,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權。一個國家(超大型企業)的組成,是由人民出資(納稅)擔任股東,並透過股東大會(每四年一次的總統選舉),經由公平選舉的方式產生國家的CEO(執行長),也就是一國的總統,來為這個國家的發展掌舵。公務人員領的是股東(納稅人)的薪水,是企業的專業經理人,應以企業穩定成長並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為考量,若這家超大型企業的CEO與專業經理人的經營績效不彰,虧損連連,讓股東們生活於水深火熱之中,股東們自然有權利不付薪水給他們,也可以讓他們換人做做看。

美國總統歐巴馬今年元月在國會發表咨文演說時指出,他知道有些美國人民認為他執政一年,改變得不夠快,災禍依然存在,因此感到挫折和生氣。他呼籲國會兩黨捐棄成見,共同為人民的福祉一起打拼。美國的CEO「聽到股東們生氣了」,他知道再不努力一點,股東們就要他下台了!反觀目前我國公務人員的觀念與官僚體制,還停留在過往的威權統治時代,把自己認為是在「當官」,而非「公僕」,將人民委託政府執行的業務當作是一種權力,而非是要為民服務、為民創造最大利益。

考試院長關中強力為考績法改革案護航,他說:以前公務員考績,都是通通有獎,不是頭獎,就是普獎,考績法修正雖然只是改革文官制度的一小步,卻是文官治理典範的一大步,這項改革將是我國文官制度能否跳脫「泥沼」、擺脫「黑洞」的關鍵。過去固然存有考績普遍甲等的官僚文化,若無明文規定丙等的比例,則各機關主管在「官官相護」下,使得丙等考績甚少出現,不適任之公務人員也無從淘汰。要知道,公務員考績法是一種考核制度,並非獎勵機制,相信人民樂見考績法的修正,以改革公務員的服務態度,提升為民服務的品質,當然也必須同時考量到,對公務員的考績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的實質效果與公平性,真正留優汰劣,為國家與人民謀取最大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