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然為增加使用上的彈性,立院財政委員會跨黨派立委於去(114)年12月提出該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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