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背負為獎金而查稅的罵名
由於政府的年度歲入預算主要是依賴稅收,以111年度為例,對於稅課收入,財政部原列1兆8,787億6,730萬元,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時增列「營利事業所得稅」100 億元、「證券交易稅」80 億元、「營業稅」70 億元,共計增列 250 億元,合計列為 1 兆 9,037 億 6,730萬元,此外還編列有稅務罰鍰收入[1]。這些都需要分配給各地區國稅局及海關去徵收滿足,國家為達到其預算目標,難免軟硬兼施,用各種方法督促及鼓勵稅務人員克盡職責,查稅獎金似乎就成了必要手段。只是直接從稅款或罰鍰收入抽成獎勵,有誘發人性貪婪的疑慮,於查核稅證有疑時,作不利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於解釋適用稅法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致發生橫徵暴斂的結果[2],實非民主法治國家所當為,故93年4月21日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將有關查緝獎金之條文全數刪除,乃明智之舉。至於以編列預算作為獎勵金的來源,其手段雖較為間接、溫和,但仍不免使稅務人員背負為獎金而查稅的罵名,斲傷政府的公信力,亦屬得不償失。雖然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有限制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且其編列之預算既然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並非不法之利益,但仍不免招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的質疑[3]。尤其檢舉獎金的存在,也滋生稅務人員冒領或利用人頭領取的弊端[4],是另一種為獎金而查稅的型態。又雖然新增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明定經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告知或提供資料所為舉發,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其立法理由敘明係「為避免前揭人員及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利用他人名義舉發迂迴套取獎金」,但「利用他人名義舉發迂迴套取獎金」已涉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法圖利,或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違法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不是單純的「不核發獎金」即可防止弊端,尚須積極的揭發弊端及保護內外部揭弊者,始能克盡全功。我國為實施西元2003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已於104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104年12月9日正式施行。該施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而對於落實公約第33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在其國家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利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之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涉及本公約所定犯罪事實之任何人,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所需的「揭弊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研議了10年,經歷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卻遲遲到現在都還沒完成立法工作[5]。
[1] 參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四冊),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8184)。罰款及賠償收入編列:臺北國稅局10億772萬3千元、高雄國稅局3億9,916萬9千元、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2億8,413萬3千元、中區國稅局及所屬8億2,419萬8千元、南區國稅局及所屬5億1,745萬1千元、關務署及所屬3億7,369萬9千元(原列3億6,169萬9千元,增列1,200萬元)。
[2] 某甲出售一塊其父親留下的道路用地,實際得款僅800萬元,原已獲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在案,嗣因稽徵機關認該土地早期曾經協議價購,惟未辦理移轉為公有之登記,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稅,而改課徵48,682,907元的土地增值稅,突顯了土地增值稅一律按照公告現值計算的不合理,後經行政法院詳細檢視卷證,發現有利於納稅者的證據,堪認所謂早期曾經協議價購等情,乃事實不明,應由稽徵機關負擔客觀舉證責任,承受不利益的結果,乃撤銷原課稅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9號、108年度判字第178號)。
[3] 財政部、法務部自行訂定內部作業要點,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卻核發內部人員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依照職等分發的獎勵金,難道沒有違反公務員應遵守的利益衝突迴避嗎?(參閱王昭君:反貪還是護貪?看「揭弊者保護法」,匯流新聞網,2022年9月21日,https://cnews.com.tw)
[4] 「揭弊者保護法」對國稅局稅務機關非常需要,因為不肖稅務員冒領檢舉獎金已是公開的秘密(參見前註王昭君投書)。
[5] 101.11.21 廉政署研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部門)初版陳報法務部。107.12.18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108 年第 1 版)送行政院審查。108.5.3 行政院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109.1.11 立法委員改選,屆期不續審。109.2.20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109年第1版)送行政院審查。109.9.22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109 年第 2 版)送行政院審查。110.12.2 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109年第3版)送行政院審查。111.1.25 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109年第4版)送行政院審查(法務部廉政署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837481/Lpsimplelist)。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2022年9月2日落幕,5名國際審查委員透過2天與官方及NGO深入對話,針對台灣落實反貪腐相關重要議題提出共104點結論性意見,其中審查委員會主席José Ugaz特別籲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展示台灣政府打造透明廉能國家的決心(聯合報,記者蔣永佑/台北即時報導,2022年9月2日21:19 ,https://udn.com/news/story/123078/6706834?from=udn_idlepage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