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0/18 文/林寂/助理
台灣司法的自由心證跟著檢察官走,隨便指控一個人犯罪。往往辛酸血淚史,任人都會掬一把同情之淚,雖只是冰山之一角,但在現今接踵而至的執法人員侵害人權之事,的確是有樣學樣,反正都奈何不了我,可憐百姓如俎中肉,只有任由檢察官宰割了!希望喚起檢察官的思考,雖然檢察官只要達到50%可能有罪的門檻就可以起訴,但本該有相當程度懷疑才起訴,不是像這樣直接把人起訴,最後調查老半天,證據力相當薄弱,證據根本沒有價值就去認定人家的罪,最後就算判決無罪,「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無法承受的重」。
國稅局官員行政怠惰,未做實地調查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小老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藐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91 年監察院主動調查,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涉犯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戕害司法威信等八大違法,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在太極門事件發生十年後,司法已還太極門清白,但是國稅局卻仍依據侯寬仁的不法起訴書開出違法稅單、強行課稅,最後甚至聯手行政執行署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的資產,並於二拍不成當下,強行收歸國有。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臺灣人權民主表現普遍受國際關注,太極門案平反很重要,提醒國家警惕過去宗教自由壓迫不要再現,太極門案唯獨81年度判決不同。而行政法規範,行政行為不得恣意專斷,也不容許行政機關初一、十五不同,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有鑒於此,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若違法處分超過時間,行政機關也應自為撤銷,行政機關也應該傾聽於民主、宗教自由,不該不承認錯誤,希望政府機關予以改正,呼籲政府回歸法治國,呼應國際的民主肯定,努力改正過去做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