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救濟 人民勝訴機會微乎其微

2025/09/02    文/林㲾/法律顧問

檢察官辦案只在乎「起訴 不起訴」,久而久之檢察官就成了辦案的機器,真正能深入調查案情者幾希?也因為如此檢察官更是擴張自己的權力。有些恐龍檢察官會因當事人不配合其引導的筆錄,而當面摔卷宗、辱罵、威脅家人等等,造成當事人得恐懼不安,甚至噩夢連連。篡改筆錄也是這類檢察官常用的伎倆,「馬案」因侯寬仁檢察官竄改筆錄,這是最經典的;違反證據法則,這是造成冤案的罪魁禍首,這種違背良心的作法,怎不怕天譴呢?強行逼供,草菅人命,真不知冤案如何善了?

台灣還存留許多戒嚴時期的惡稅制,是為了能為國家課更多的稅才留下來呢?還是財稅官員想領更多的奬金而故意不改呢?政府是真的看不到人民的人權被侵害,還是無心想為人民好呢?尤其是稅務的行政救濟、稅務行政法院,人民幾乎是沒有勝訴的機會。就算稅單是明顯的錯誤,稅官可以當場認錯,撤銷,然後隔年時間到了,可以再開出錯誤稅單,百姓遇到昏庸稅官真是莫可奈何!

政府怎可用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呢?憲法第15條明白指出: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亦即自己計算錯誤多繳稅,不管多久以後,只要發現錯誤本就應歸還給人民,這本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政府利用此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就是違憲,這樣的惡法請立法院修對了再通過,若是照財政部版本通過,那實在是不應該,有虧人民託付。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執行長蔣玉華近日參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二階段審查會議後,對政府推動《反歧視法》、《數位中介服務法》及《仇恨言論專法》3部法案表達高度關切,認為可能導致濫訴、執法濫權,甚至侵蝕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其中,《反歧視法》草案中「歧視」定義模糊,舉證責任倒置,幾乎人人皆可提告,恐造成社會鬥爭文化。此外,法案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由限制政府轉為要求人民,賦予政府擴權監控民間團體與私人機構之權力,違背民主精神。她呼籲立委與在野黨審慎思考法案後果,避免成為法律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