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8/20 文/林不言/助理
國稅局年年編列逾億元的稅務獎勵金,美其名有效提升稅務人員士氣、協助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徵起適足稅收支應政府施政所需財源。稅務人員貪圖獎金,透過各種不法手段為達到目的,職等愈高,獲取的不法獎勵金愈多,造成稅務冤案接二連三,不禁令人質疑,百姓所繳納的納稅錢,卻成為官員的圖利誘因,巨額的稅務獎勵金當前,讓不法官員唯利是圖,踩著人民的賦稅人權坐上高官,留下百姓在稅務冤案的深淵中飽受折磨。
指標性案件是85年政府以宗教掃黑為名進行的政治整肅,檢察官侯寬仁製造的「太極門假案」,試圖抄家滅門,演變至今29年尚未獲得真正平反,這個源頭就在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檢察官侯寬仁造假一手主導,稅務員史越生配合作偽證,最後行政執行署竟然在土地沒有完成鑑界的情況下急忙拍賣人民財產,承襲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整肅假匪諜的手段,國家暴力根本是換湯不換藥。
辦案屢屢違法犯紀的侯寬仁檢察官,迫害眾多百姓生命、財產、人權至深,受害人數超過上萬人;雖監察院發文法務部究責嚴懲,但因官官相護,又高升廉政署副署長,今任法醫研究所所長,實在令人無法苟同,更令人質疑到底是誰在包庇侯寬仁?為什麼其以公權力侵害人權證據確鑿,情節重大,還能繼續升官發財?如果維護正義的法務部與捍衛人權的監察院,屢屢輕縱玩法弄法、迫害人權的濫權公職人員,將使違法的司法人員有恃無恐,台灣司法界道德蕩然無存!懲處違法官員,還太極門清白與正義。
從「納保法」到「稅審法」,政府真的想保障納稅者權益嗎?律師翁意茹表示,人民長年在稅務事件中無法獲得有效救濟和公平審判,這是不爭的事實。政府想徹底解決稅務爭議而起草「稅審法」,但草案中仍有多處待商榷之處。其一,29條第3項及第4項指出,某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只撤銷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發回稅捐稽徵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另為適法之處分」正是造成萬年稅單的成因,人民還是無法透過法院得到最終的判斷。其二,稅務審查官的設立,除增強行政法院的審理效能外,還要兼顧納稅者的權利,但卻從稽徵機關調任人員擔任,無疑是球員兼裁判,無法讓人信任,甚至影響法官的判決結果。其三,草案中仍強調當事人的協力義務,相較於刑事上有不自證己罪的人權概念,此項規定反而侵害了納稅人的賦稅人權。最重要的是,行政機關應盡到一定的舉證責任,協力義務不能無限上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