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6/04 文/陳浪/總經理
監察院調查太極門案指出侯寬仁檢察官八大違法,認為檢察官嚴重侵害被告權益、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卻沒有處理」拖過了時效不了了之;監察院功能無法發揮,無疑是忽略百姓的人權,監察院是否能有效行使監察權,迫在眉睫。監察院本就被賦予必要時,對偵查案件有明顯問題的,都可以進行調查,這本是監察院職責所在。依據實際的調查案件顯示,監察院似乎無法責成法務部長官執行監察院所提的糾正案,往往花費長時間調查,提出糾正報告送至法務部後,結果是僅供參考,不必執行,監察院應繼續追蹤執行結果。
太極門案經歷四位總統都未平反,顯示是相關官員們欺騙了總統與人民,是為了獎金還是國庫,相信是為了獎金,因為發現許多案子從發生到結案,被不同的單位剝了好幾層皮了,送到國庫時所剩無幾,可能只剩骨頭了。請政府正視這些單位怱視人權、凌虐人權的事實,懲處這些違法官員,還太極門清白與正義。
在漫長的行政救濟中,國稅局也可直接通知行政執行署先行扣押當事人的財產,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才能免使財產受強制執行。否則將遭強制執行,完全違憲,剝奪人民訴願之權利。不妨學習一些民主先進國家,在美國聯邦稅務法院,有些訴訟只要繳60元美金(約台幣1800元),其訴願是站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一切為民;若金額是百萬、千萬,甚至上億時,小老百姓如何面對繳不起三分之一的困境?
會計師王明懿以「稅務制度之解釋函令」為題表示,法律效力的位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解釋函令或行政規則;所以解釋函令是行政機關為了解釋適用稅捐法規,以函或令的形式所發布的行政命令。但是財政部發布近萬條的函釋,體系龐雜與紊亂,十數倍於本法法律條文,而且年代久遠,與現今法令及社經情況嚴重脫節。現行仍有許多違法、違憲之解釋函令,截至(民國)110年12月24日為止,司法院大法官共有813則解釋,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26則,6則被要求檢討改進及修正,51則被宣告違憲,其中29則是98年兩公約施行後被宣告違憲。台灣「萬年稅單」最典型的太極門假案,96年7月13日刑事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422號判決直接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太極門案在行政救濟過程贏了18次仍未獲得有效救濟,就是稅務機關利用大量解釋函令核課稅捐亂象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