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處分 行政機關應自為撤銷

2024/12/17    文/蕭遙/文字工作者

眾所周知,有少數檢察官濫權辦案,利用媒體公開辦案,沒證據也起訴,造成法官無罪判決的比例很高,還能上訴再上訴,真是浪費司法資源、凌虐百姓、戕害司法人權,最後死不認錯的說與法官看法不同,連被監察院糾舉後也能逃過處分,甚至還繼續升官發財,這樣典型人物以侯寬仁檢察官為代表;奉告政府官員,人做天在看,千萬不要草菅人命,否則天理昭彰,屢報不爽!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是行政法院與稅務機關都讓它擺著好看而已,人民根本是看得到,卻吃不到!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曾表示,稅法對一個國家的公平正義,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沒有一個強盛的、現代化的國家,稅法不上軌道的。人民最卑微的要求,就是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國家要有管道讓他救濟,最後還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第三者法院,讓他得到救濟。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果真有課稅處分違法的情形,其實通過向納保官的陳情,尤其於其關於事證之調查之後,由納保官來清理歷年稅災案件,為受害民眾提醒稅捐稽徵機關職權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這才能積極發揮納保官作為稅務護民官(Tribune)的作用〕;但法條竟授權司法院及財政部,以球員兼裁判之姿另訂辦法,如今反讓政府成為吃人夠夠的大野狼。至今仍許多背負逃稅污名的百姓到死都得不到清白,有部份百姓就算欠稅案到結案後,仍將繼續蒙污到死,只因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被犯錯官員供起來。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臺灣人權民主表現普遍受國際關注,太極門案平反很重要,提醒國家警惕過去宗教自由壓迫不要再現,太極門案唯獨81年度判決不同。而行政法規範,行政行為不得恣意專斷,也不容許行政機關初一、十五不同,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鑒於此,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若違法處分超過時間,行政機關也應自為撤銷,行政機關也應該傾聽對於民主、宗教自由,不該不承認錯誤,希望政府機關予以改正,呼籲政府回歸法治國,呼應國際的民主肯定,努力改正過去做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