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04 文/陳水浪/財務經理
財政部的獎金制度讓每個稅官都想領到獎金,就必需要積極的開稅單,解釋函令近萬條,隨手拿一條就能開出稅單,許多不合時宜的稅法是戒嚴時期所訂旳,都沒有修改,像百姓要申請訴願,就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額,還有罰則是論倍的罰、限制出境、管收等等,這些根本是違憲的惡稅制就是戒嚴時期的威權遺毒,至今雖然解嚴了,稅制卻仍在戒嚴,許多善良的百姓都乖乖的去繳莫名其妙的稅。
一個充滿正能量的團體,卻在28年前因莫須有的指控和起訴,讓師徒數萬人蒙冤,受社會誤解,即使案發10年後司法已三審證明了清白,直至今日,太極門卻仍然沒有獲得真正的公道正義,司法濫權、行政瀆職的人權迫害黑暗史,台灣人不可不知的真相!始作俑者就是侯寬仁檢察官一手主導的假案,以一個離譜至極的「養小鬼」起訴書就讓案件成立,是台灣人權教育徹底失敗的證明。
台灣與歐美的文化背景不同,歐美民主人權國家多是20%、30%的罰鍰,1倍以上的罰鍰已是很重的處罰了,台灣高達 2.5倍罰鍰恐怕是全世界最重的稅務處罰了!國稅局以判極刑的心態對付百姓,就是強奪百姓財產。所以已上路六年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保護納稅者的納保官,由國稅局最資深的稅務官遴選,完全跳脫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場,繼續上演著「球員兼裁判」伎倆,可憐無辜的納稅者要面對「請狼牧羊」的淒慘下場!
荷蘭葛拉德‧諾特宗教或信仰自由基金會主席Hans Noot表示,1967年台灣將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納入國內法。人們或許會認為,台灣應該會認真對待這些公約,並對所有當事方一視同仁地應用這些法規。但事實並非如此!太極門竟反而被剝奪了享有這種權利的權利。即使法院宣告太極門無罪,台灣仍允許國稅局違法執法免受懲罰。這不僅對太極門構成嚴重冤屈,而且對台灣法治體系也是一個嚴重污點,同時也預示司法轉型的緩慢進程。為什麼國稅局似乎比法院擁有更大的權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