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輕率製造冤案 陷人民於痛苦深淵

2023/09/16    文/林大慶/自由業

侯寬仁檢察官20幾年前在特偵組專辦大案,搶盡媒體版面而紅翻天,包括馬英九特別費案、雲林廢土棄置場案、周人蔘電玩弊案,乃至於上萬名受害者的太極門案等。然而這些案件經過長年司法審理後,許多無辜被告最終獲判無罪,然而,其濫權起訴毀人名譽,發生因長期抑鬱或訴訟折磨而自殺輕生之憾事!

既然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監察院應持續追踪法務部是否有完成對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的從嚴究責議處的處分,並立即撤銷對太極門的違法稅單,而監察院對國稅局調查有七項重大違法,張盛和難逃干係,也應有相當的處分,方能給全國人民一個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權的交待,也能還所有受害人的清白與正義。

政府輕率地製造個冤案,陷人民於痛苦深淵,過個數十年再來個無罪定讞,冤獄在丟給人民買單。依據冤獄賠償法第22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然而台灣地方法院從88~97年十年間,獲冤獄賠償者5435人,共46億8千多萬賠償金,平均一年要付4.6億元;98年-107年間(100年冤獄賠償法修正為刑事補償法)獲冤獄賠償者806人,近2億1千多萬。啟動對失職執法官員的求償權,不要讓濫權官員,隨便製造冤獄卻要全民來買單,誰賠得來?《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各級法院也設立「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但根據監察院調查,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但成功行使求償權僅12件,求償金額才共165萬元,比例懸殊。原名《冤獄補償法》的《刑事補償法》自48年訂定,條文明定因冤獄造成的國家賠償,政府可向失職公務員求償,可是法案訂定50年後,才出現首件求償成功案例。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吳景欽曾痛批,違法濫權的檢察官侯寬仁,現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不僅未受懲處,竟然持續升官!吳景欽表示,現在法務部還計畫將法醫研究所改成司法科學研究院,若通過,侯寬仁理所當然成為院長,司法科學研究院將來還可以針對司法科學的疑義做最終解釋,進行司法科學倫理的制定等。他頻搖頭道,「一個在起訴書裡面寫『養小鬼』,胡說八道的檢察官,萬一不幸給他當了院長,他要制定司法科學倫理,很難相信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