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6/26 文/莫忘/助理
懲戒法制是公務員違反工作紀律,追究法律責任的制度。法治民主國家需要謹守程序保障,然而懲戒的目的,仍是在究責。我國的憲政體制下,究責的目的則是為了公權力的被害人。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甚至考試院,每到懲戒修法時就針對各種權限爭執不下,不管哪一個院贏了,人民都輸,懲戒法制十年四修,公務員保護愈來愈周全,被害人民始終都是配角。
106年底生效且開始執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文規定稅捐機關就此負有舉證責任。然而就在此法生效後,關於稅務課徵的惡習與惡例,是否因此有所改變,實有相當大的疑問!因為納保官就是由國稅局資深稅務員產生,美其名是納稅者的保護官,從很多案例顯示實際上卻是納稅者的加害人。尤其目前,提起稅務訴願必須先繳三分之一的欠稅金才能訴願的機會,因未依惡法規定先繳稅金者,會由國稅局直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拍賣外還會限制出境,讓你的活路都沒有!
稅務機關多如牛毛之解釋令,及不當之課稅命令,造成擾民事件處處可見;往往因與稅務機關、行政救濟、法院間來來往往就要好幾年,怕事情尚未解決都已心力交瘁,或死、或病、或家破人亡等,無法抵抗只好協了,任由稅務機關的宰割,有夠可憐吧!財政部若只為維護本身的課稅權,卻無視於嚴苛的課稅命令已超越母法,怨聲載道民怨四起,殊不知苛稅猛於虎,稅務機關該好好檢討其不當之處了!
前國稅局稽核鍾女士提到,台灣違法徵收的情況至今愈演愈烈,納稅人突然收到天價稅單,驚人的稅款除了無能力繳交之外,面對之後無效的稅捐救濟,訴願就要繳1/3或提出全額擔保,造成納稅人長期精神心理的痛苦;監察院監督公務員違法失職的效力不彰,國稅局濫權課稅未被監督究責,加上背後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勵金的推波助瀾,台灣已連續近10年鉅額超徵,稅災案件頻生及嚴重破壞財政紀律;違法徵收罪受侵害的必定是納稅義務人,以往納稅義務人只能告發、告訴,實務上結果卻是檢察官與國稅局官官相護,以查無實證草草簽結,完全忽視納稅人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