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行政救濟制度 為人民開出一條活路

2022/06/09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

當人民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瑕疵行政行為之侵害時,行政救濟是對於受侵害人民的保護措施,然而在台灣,人民卻是穩輸不贏,無效的行政救濟制度,無疑是再一次凌虐受侵害的人民!政府動不動即以凍結資產、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有違憲之虞的方式對待人民,訴願要先繳3/1稅金,財政部像是架把刀子在納稅人脖子強迫繳稅,想想真讓人感到可悲。

國稅局官員行政怠惰,又不依法行政,未做實地調查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小老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藐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

德國統計數字顯示,2014年,納稅義務人於上訴審獲得有利結果的比率高達42%,這些案件中法律問題的判斷結果都是有利於納稅義務人;2013年納稅義務人在上訴審的勝訴比率亦是40%左右。聯邦財稅法院不僅是審理案件,還要發揮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的功能,確保納稅人不會因為稅務機關錯誤解釋稅法,而讓權利受到侵害。台灣政府官員掠奪人民財產的惡行,無賴到這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