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5 文/林蕙/文字工作者(台中市)
「毒樹毒果理論」首次出現於1920年代美國法院判決,美國聯邦特勤人員為了調查〈西爾沃索恩木材公司〉是否有逃漏稅,以非法手段獲取了該公司的稅冊。由於證據是非法取得的,於是法院要求聯邦調查局歸還這些稅冊給被告。聯邦特勤人員在歸還之前將稅冊以拍照的方式拷貝,並以此在之後的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調閱稅冊。最終,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由於聯邦特勤人員一開始取得證據的方式是非法的,所以之後因第一次違法取證的證物所獲得的衍生證據皆為違法,並不具證據能力。有毒的樹長出的果子就是有毒,這就是法界經常引用的「毒樹毒果理論」。「毒樹」被砍了,「毒果」就不該存在。
學者稱之為法稅228的假案,源於刑案檢察官不實的起訴書(毒樹)所產生的違法稅單(大毒果),包括民國80、81、82、83、84、85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刑案在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無稅,亦即「毒樹」已經被砍伐了,照理說違法稅單這顆「大毒果」就該消失。但,事實不然,直到108年,經過長達24年奮戰,80、82、83、84、85的稅單才更正為零,卻留下同一棵毒樹長出來的「小毒果」-81年度稅單,目前正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違法強制執行追稅中。
想到家戶喻曉的白雪公主與皇后的毒蘋果故事,假設一:當你知道這是一顆毒蘋果,叫你吃下去,你會吃嗎?假設二:原本是一顆大毒果,切一切,變成一個小毒果,你就該認命地吃下去嗎?
有常識的人,假設一及假設二的答案肯定都是「不會」,即使是小毒果,一樣會致命的,吃下去身體搞壞了,到時誰來賠償?而明知果實有毒還要執意強力餵食,忘記了洪仲丘事件、太陽花學運人民反撲的教訓,政府也太看輕台灣公民的力量!
人權是普世價值,受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保障,呼籲政府應盡速銷毀毒果,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之規定,由國稅局將該違法稅單撤銷,並找出那栽種毒果樹的罪魁禍首,而非繼續逼迫納稅人吞下毒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