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醫療廣告型態、內容商業化,刊播途徑多元複雜,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衛生福利部發布新增三項禁止之醫療廣告行為,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此外,衛福部也已另行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範本,須明列醫療費用及醫師專科別。
衛福部表示,醫療業務具高度專業性,醫病間存在明顯之資訊不對等,為避免民眾誤信不當廣告致健康受損,醫療法禁止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且明定得廣告之內容項目及禁止廣告之樣態,惟近年醫療廣告有商業化之趨勢且糾紛不斷,依據104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監看醫療廣告件數計5,819件,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385件,裁處罰鍰共計2,197萬元。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民眾健康,衛福部依醫療法第86條第7款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發布新增三項不得為之的「不正當方式」態樣,包括刊播手術及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刊播藝人影像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促銷行為之醫療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及第104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扣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衛福部已於今年8月30日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範本,要求醫療機構須於同意書中明列醫療項目與費用、手術醫師專科別及證號,並載明該手術無急迫性、不於當日執行,以保障民眾權益,減少日後糾紛。【記者 陳妙華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