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9/1)日公告預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 (草案),明定7休1三種例外情況及四項實施方式,即日起至9月8日止徵詢各界意見,預計10月份上路。
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依據勞動部9月1日公告預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草案),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並簽署「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限於2週內調整原定例假,例假間隔最多可達12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勞動部另也公布「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草案),同意書內容明定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四項實施方式,包括勞資雙方須簽定實施時間;資方應考量勞工健康及安全;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資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令釋草案自9月1日起至9月8日止預告8天,廣徵各界意見,預計10月上路。【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