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8日)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式將三班護病比入法。條文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應配置三班護病比,關於三班護病比的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的維護,以及勞動權益的保障定之,並每3年檢討1次,必要時應調整之。若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將依不同層級,處新台幣5萬至200萬罰鍰,並若累計達3次未改正者,最重可罰停業1年。
三班護病比標準訂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醫療法修正草案第12條,明訂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的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前項診所得設置9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的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的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的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於前項設置標準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應配置三班護病比,關於三班護病比的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的維護,以及勞動權益的保障定之,並每3年檢討1次,必要時應調整之;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的三班護病比標準,以113年3月1日施行的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
至於罰則部份,醫療法第102條之1修正條文,將醫療機構明確區分為地區醫院、區域醫院、以及醫學中心3層級,並訂定違規裁罰標準金額,地區醫院處新台幣5萬以上至25萬以下罰鍰;區域醫院處新台幣20萬以上至100萬以下罰鍰;醫學中心處新台幣100萬以上至20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裁罰。針對連罰達3次,且屆滿1年但仍未改善的醫療機構,將處以1個月以上至1年以下停業處分。
現行實施的三班護病比標準,地區醫院白班1比10、小夜1比13、大夜1比15;區域醫院白班1比7、小夜1比11、大夜1比13;醫學中心白班1比6、小夜1比9、大夜1比11。【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