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初審通過 5萬元以下可免刑

針對公務員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現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3)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對於情節輕微或財物在5萬元以下,除現行減輕其刑外,另增訂可免除其刑,賦予司法機關更多裁量彈性。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於113年7月間清運垃圾時,見民眾丟棄的舊電鍋外觀正常,帶回家測試也可正常使用,便將舊電鍋轉贈給拾荒的阿嬤。後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黃姓清潔隊員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併案審查立委賴瑞隆、林倩綺、蔡易餘、王鴻薇、翁曉玲、林思銘所提「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立委林倩綺、王鴻薇、翁曉玲所提修法版本,均增訂免除其刑規定,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王鴻薇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嚴懲貪污,但前述清潔隊員被判刑10個月案件,雖可減刑但仍過重,這與條例的立法目的不同,更有違比例原則。翁曉玲提到,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使部分僅涉小額或無殘值財物的公務員,可能受到貪污重罪的刑事追訴。林倩綺指出,現行規定易產生「小錯重罰」的疑慮,增列「免除其刑」規定,可賦予司法機關更多裁量彈性。

法務部次長馮成表示,三名立委所提版本,與法務部草案方向一致,目前在行政院第3次審議中。經委員會討論後,全案初審通過,增訂免除其刑規定,不須黨團協商。【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