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提高道路交通違規罰鍰及加重刑責

立法院今天(2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行駛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或吸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提高罰鍰,對行經特殊路段不減速慢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重刑責,及酒駕或毒駕測試檢定,其起算日或舉發期限調整。

機車駕駛人在行駛於道路上,手持行動電話、電腦使用或透過相類似的功能裝置而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於駕駛安全的行為者,將罰鍰由現行1,000元提高至1,200元。汽機車駕駛人在行駛於道路上,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造成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為者,將罰鍰由現行600元提高至1,200元。

有鑑於台灣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的問題有日益嚴重趨勢,考量學校、醫院周遭屬於兒少或高齡者居多亦是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的路段,汽車駕駛人在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若不減速慢行,因而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

由於近年毒駕查緝需求上升,而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現行規定逾2個月就不得舉發,導致警方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舉發,執行吊扣駕照,實務上產生管理漏洞及潛在的公安風險。因此,本次修法調整車輛駕駛人進行酒駕或毒駕測試檢定案件,其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才開始起算。另外,汽車肇事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以自鑑定終結之日開始起算;若未送鑑定但須分析研判者,超逾3個月則不得再行舉發。【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