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太極門判決、稅單問題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作者:馬西莫·英特羅維吉

作者介紹

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1955年6月14日生於羅馬,義大利社會學家。他創立了新興宗教研究中心(CESNUR)並擔任主任,該研究中心為研究新興宗教團體的學者提供了一個國際網絡平台。英特羅維吉教授在社會宗教學領域著有大約70本書及100多篇論文,也是《義大利宗教百科全書》的主要作者。與此同時,他是《跨學科宗教研究期刊》編輯委員會成員之一,也是加州大學出版社《新宗教》雜誌的董事會成員。2011年1月5日至12月31日,他曾任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打擊種族主義、仇外心理以及歧視(尤其關注對基督教等宗教團體成員的歧視)的代表」。2012年,他出任宗教自由觀察站主席,該組織是意大利外交部為了監督全世界宗教自由問題而創立的。


2007年7月13日,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本應為太極門案件畫下句點,但事實並非如此。國稅局忽視此最終判決,並以各種技術性理由持續開出缺乏法律依據的稅單。

有充分理由可主張,台灣當局的行為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雖然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但自2009年起,台灣已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承諾遵循其規範。

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人民接受由具備資格、獨立、公正的法庭進行公正且公開審判的權利。第14條第七項確立了「一事不再理」(拉丁文 ne bis in idem)原則,即:「任何人不得因其已被最終判決無罪或有罪的犯罪行為,再度受到審判或處罰。」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被判無罪者免於再次受審判,也免於遭受進一步的「處罰」。許多稅務程序可被視為具有懲罰性質,特別是當中涉及罰款、罰金、財產扣押或國有化時。倘若刑事法院已明確判決某人未涉逃漏稅行為,稅務機關基於相同事實所開出的任何後續罰鍰,應被視為一種處罰行為,這類處罰行為削弱了無罪判決的效力,且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的規定。

根據公政公約所確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一項針對逃稅或稅務詐欺的刑事無罪最終判決,對後續稅務機關的行動具有約束力。當刑事法院已明確裁定納稅人未犯逃稅罪時,稅務機關依法不得無視該判決,並基於同樣的指控行為重新課稅,否則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既判力原則」(res judicata)與「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等基本法律原則。

在美國,「爭點禁反言」(collateral estoppel)原則禁止州政府機關重新審查已由管轄法院裁定過的事實問題。在稅法領域中,這代表若刑事法院裁定納稅人無罪,認定其沒有故意低報所得或從事詐欺行為,則美國國稅局(IRS)在日後民事查核或行政程序中,不得再主張相同行為構成詐欺或逃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48年在《稅務局長訴桑嫩案》(Commissioner v. Sunnen)所做出的判決,與太極門案件特別有關。這項判決重申「爭點禁反言原則」適用於稅務案件,也就是說,美國國稅局不能推翻在刑事案件中做出無罪判決所依據的關鍵事實認定。此外,判決指出,若納稅人在某一年度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定逃漏稅罪名成立,且在其他年度「相關事實」與「適用的法律規則」並未改變,則爭點禁反言原則同樣適用,美國國稅局不得就後續年度另行課稅。

若美國最高法院在《桑嫩案》中所確立的原則被應用於台灣,1992年度的稅單問題即可迎刃而解。因1992年的事實與適用的法律規則與其他年度是相同的。

台灣法院並無受美國判例的拘束。然而,美國最高法院於1948年所提出的原則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7項的內容一致,這項原則也符合一般人權保障與基本常理。

允許稅務機關無視最終刑事無罪判決,破壞了法治原則與司法系統的公信力。這將造成政府一方宣判無罪,另一方卻視為有罪的情況。如此矛盾的做法侵蝕了公眾信任,也違反法律確定性的基本原則。

此外,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濫用程序,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的規定,同樣是被禁止的,若特別是在稅務機關藉由行政手段,達成在刑事法庭上無法實現之懲罰效果時,這些作法削弱了公平審判的保障。

雖然稅務機關有權課稅並執行相關規定,但其行動不得建立在與刑事法院最終判決相牴觸的事實認定上。維護刑事判決的最終性與權威性,對於維持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與正當性至關重要。遺憾的是,這一原則在台灣的太極門案件中並未被遵守。

原文連結

https://bitterwinter.org/the-2007-tai-ji-men-decision-the-tax-bills-and-the-iccpr/